【博評】批准一地兩檢,反映中央也同樣維護一國兩制

撰文:方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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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決定草案,可說是「一國兩制」實施的一個新進展。在此,值得關注的是,整個過程中,中央並沒有引用基本法二十條作為草案依據,同時對基本法十八條作了新的規限。

早前,本醞釀依據基本法二十條實行「一地兩檢」,該條條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利。」而根據上文下理,所謂「其他權利」是指第十六條至十九條提到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終審權等,若草案套用基本法二十條,就意味着中央在這些現有香港享有的權力外,賦予新的權力,而中央顯然沒有擴大特區現有權力的打算。沒有套用基本法20條,正是表示特區在現有權力下,也有權落實「一地兩檢」。這是對特區現有權力範圍的充分肯定。

在整個「一地兩檢」實施方案完成的過程中,強調的是特區政府有權落實「一地兩檢」,也就是有關措施是特區政府提出,中央經深思熟慮才批准的。須留意,要特別如此強調,是顯示中央樂意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不輕易違背,而不是出於無奈的妥協或權宜之計。港人固然維護「一國兩制」,認為是關乎切身利益,中央也同樣維護,同樣認為這是利益攸關,不會輕易讓香港實行內地一制。有港人認為,中央會千方百計破壞「一國兩制」,促成「一國一制」,然而,若以今次的程序看,中央對此是十分慎重的。

人大常委會今次以決議形式處理「一地兩檢」,是修改基本法或釋法以外的方法,但卻對基本法也有影響,因其沒有套用基本法第十八條,從而界定了基本法第十八條的適用範圍。根據該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有人於是認為,「一地兩檢」方案應列於附件三。不過,中央方面的解釋是,附件三只納入實施於香港全境的法律,而「一地兩檢」只適用於西九關口,並沒有影響港人日常的資本主義生活,故此不納入附件三。這其實規限了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範圍。有人說,有了附件三,中央可隨意想納入甚麼東西在香港實施都可以,但若根據上述解說,中央就不可以這麼隨心所欲了,這其實也可說是對香港的一種保障,可以令港人更加安心。

有人又執住基本法第十八條,認為「一地兩檢」根本無可能在香港實施。這又忽略了基本法的精神所在了。根據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主要是保障港人日常的生活維持原樣,與內地有所區別,目的是讓港人生活美好,「一地兩檢」並不會對此有甚麼破壞,而且本意正是為了港人生活可以更美好。

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說明了香港土地的主權和治權。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說明特區政府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推出政策促進發展,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一地兩檢」正是這樣一項具創新意義的政策,在不違背「一國兩制」精神的情況下,予以推行,實是皆大歡喜。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