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更須依法治黨 中共迫求建章立制

撰文: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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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24日開始,在京西賓館閉門舉行的中共六中全會將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兩份黨內法規的制定何以成為一次中央全會的主要任務?

六中全會將研究全面從嚴治黨。 (新華社)

首先,中共高調祭出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將之作為治國方略,而「治黨」亦必不能無章可循,依然停留在「人治層面」,反腐整風更不該是某領導人出於責任感或者使命感的自覺動作。

事實上,中共今時今日遭遇的紀律渙散、貪腐盛行等危機都「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習近平一旦上台「算帳」便顯得不同尋常。其實,無論整風運動還是反腐風暴,這些動作都帶有濃重的個人烙印,很難不惹人非議,尤其是被觸動利益者。

中共高層當然明白,運動式的反腐整風難免人走茶涼、人亡政息,如果今天百年大黨的盛衰成敗集寄予在習近平、王岐山等這樣的個別領導人身上,那這個政黨就難脫人治的怪圈,也必難避免沉渣泛起。

同時,面對權力鬥爭、「雙規」僭越法治等,中共必須徹底解決外界的質疑,而不僅僅是依照自己的權宜的非正常方式清理黨內的腐敗分子等害群之馬,更需要依法治黨上作出嚴密的合乎邏輯的回應。

其次,「一本黨章走天下」已斷難解決實際問題。中共歷史上曾經制定紛繁複雜的規章制度,內容涵蓋個人組織生活、人事選拔和違紀懲處,甚至包括中紀委案件查辦程式規定,林林總總,不一而足。然而,現實的問題是,舊有的規章條例缺乏可操作性,原則性描述過多,加之黨內外監督乏力、紀檢在權力架構中弱勢,諸多約束條文竟如同廢紙一張。

譬如,早在1988年中辦、國辦下發《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則由中紀委下達《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但基本未發揮應有作用。退休人員轉戰私企掛名獨立董事者一度蔚然成風,十八大後落馬的地方大員鮮有親屬不涉借機斂財者。

其三,具體到此次兩份文件,對於黨內政治生活問題的最近一次規定是在文革結束以後的1980年,距今已有36年之久;即使是黨內監督條例也是在2003年制定,已經過去13年。在這期間,局勢變化滄海桑田,原有的條條框框早已無法適應形勢的發展。

1980年2月29日中共十一屆五次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是在結束文革十年動亂,結束黨內政治生活一片混亂的背景下制定,因此帶有彼時代的顯明烙印。它宣稱,全黨同志一定要振奮革命精神,徹底肅清林彪、「四人幫」的流毒,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把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這件關係到四個現代化的成敗,關係到黨和國家前途和命運的大事做好,使我們黨成為更加團結一致,更加朝氣蓬勃,更加具有戰鬥力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組織。而今看來,它已經大大滯後今天中共所面臨的現實執政危機。

概之,現實迫使中共必須重新審視並更新自己的黨內法,以便於將中共重新恢復為一個紀律嚴明、組織嚴密的而非鬆散的政黨,同時將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整風成果固定下來。基於此,中共在此各種政治運動和反腐風暴的同時,其實已經迅速鋪陳一條「暗線」。2013年5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備案規定》公開發佈,而今這可以視為一個伏筆。爾後隨著中共高層在反腐、用人等全面出擊,相繼公佈了一系列黨內法規。

在人事方面,2014年年初公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取代原條例,要求嚴格控制破格提拔;同年5月的《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亦提出「保證新發展的黨員品質」,慎重均衡發展;2015年7月中共下達《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則首次打開能生能降的制度性通道。

而最為重要的是,3年多的反腐風暴成為最重量級的政治事件。在2015年這一反腐攻堅階段,中共連續拋出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三大重量級「黨內法」,不僅賦予中紀委以制度化授權,而且亦約束包括紀檢人員在內所有黨員的黨內行為。

可以預料,六中祭出兩部黨內新法,定是習近平所謂「全面從嚴治黨」細緻入微的落地之舉,形成一個嚴謹的黨內法律體系,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法規基礎。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