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來稿】港獨未獲依法處理 釋法完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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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香港太多不同的人,包括大律師,對基本法的條文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意見,基本法條文有不完善、爭議性及不同看法時,應立即主動要求中央釋法,來釐清法律爭議,並為法院判決提供明確依據,避免引發無數不必要的爭議,因而令香港內秏,這才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做法。
高瑩樂
基本法條文有不完善、爭議性及不同看法時,應立即主動要求中央釋法,來釐清法律爭議,並為法院判決提供明確依據,避免引發無數不必要的爭議。(陳焯輝攝)

文:高瑩樂

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者會稱,重大問題人大才會釋法,在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問題,人大基本上沒有釋法。對於被指不應有權用盡,他強調權力必須要用,這是職責,如基本法不能正確實施就需用此權力,在必要時釋法。

李飛在記者會的重點立場,其實是基於香港存在法定職責的人員沒有嚴格按基本法辦事,這次本土派議員利用宣誓,借機挑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進行違反基本法的活動,惟其行為竟未獲依法處理。但是,港獨不是一般問題,而是重大法律問題。

也就是說,引發這次宣誓爭議,說明香港有關法律在落實基本法,包括第104條時,部份細節可能需要進一步闡釋。由此可見,釋法並非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而是有助令基本法的含義更加明確,為香港的司法及行政部門提供法理依據,令本港的法律得到貫徹實施。

人大常委會今次行使基本法第158條列明人大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其實完善了香港法律制度,避免今次的問題再出現,並非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因為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義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預正確使用法律,人大常委會正是通過釋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加以明確,目的同樣是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實施。

中央是次釋法,是看到基本法104條不能正確被實施、被法院曲解而可能導致社會撕裂的遠因,從法院拒絕政府申請向梁、游頒佈禁制令,已可以看到法院法官就104條的理解與中央立法時的原意、規範、要求存在分歧。中央為防止國家及香港社會陷於長久困局,故在大是大非問題下行使主權權利釋法,並非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反對派政客為反而反,唯恐天下不亂,令公眾誤以為人大釋法便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事實勝於雄辯,香港過去四次釋法,儘管每次都出現不少雜音,然而香港的司法制度不但沒有因此受到破壞,司法獨立甚至被指為司法獨大。反對派堅決反對釋法,不是捍衞本港司法獨立那麼簡單,而是欲將香港的行政主導變成司法主導,由司法獨大進一步發展到司法獨尊,以「兩制」抗衡「一國」。

事實上,任何人(包括法官)看事物,都因為不同的立場一定有不同看法、理解及觀點。法院判處任何契約糾紛前必須先了解契約雙方的原意、每個條文的原意出發點才能公平判決。現時香港太多不同的人,包括大律師,對基本法的條文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意見,基本法條文有不完善、爭議性及不同看法時,應立即主動要求中央(當時人)釋法,來釐清法律爭議,並為法院判決提供明確依據,避免引發無數不必要的爭議,因而令香港內秏,這才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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