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旺角衝突】從射擊專業角度看旺角開槍

撰文:黎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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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一些先進國家,執法部門常規裝備內有非致命武器,大多是電槍和經改裝可發射豆袋的防暴槍……警方斥資2,700萬元購入3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未必能在瞬間即逝的野貓式騷亂起震懾作用,反而考慮在天天穿梭於路面的衝鋒車上配備非致命武器,會較為實際及符合現在的情況。
黎永權/香港射手聯會創會會長
畫面右方(紅圈內)的警員倒地後被示威者繼續拋擲雜物攻擊,畫面左方的警員隨即向天開槍。(陳焯煇攝)

猴年伊始就發生了旺角的騷亂事件,姑勿論肇因是小販問題,還是另有別情,相信真相永遠都不會被揭露。但事件另一焦點,到底警員向天鳴槍是否恰當?

 

向天鳴槍​易傷及無辜 絕不鼓勵

 

世界不同地區都有向天鳴槍的習俗,一般是在慶典中作助慶之用,在巴爾幹、中東、中亞的阿富汗、南亞的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都有民眾以向天鳴槍來慶祝某些節日,但射到半空的彈頭往往在失去動力後就會下墜,而下墜的彈頭亦會傷人。雖然下墜彈頭的速度比從槍械發射的低,但以終端速度下降的彈頭亦帶有能量,擊中軟體物件會陷入,若擊中途人或安坐家中的市民,更可能做成不可逆轉的傷害,所以向天鳴槍絕對不能鼓勵。

 

在手槍射擊中,一般是向距離25米的紙靶發射,而很多坊間傳說,亦指手槍槍彈的殺傷力在這個距離內。這論述有商榷之處,以現時警方使用的.38口徑轉輪手槍而言,一般彈頭初速每秒逾千呎,當然彈道在彈頭飛行一段距離後,會因風阻或萬有引力而減速,所以說.38子彈殺傷力範圍在25米並沒有錯,但在這距離以外,彈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傷害性。彈頭飛行時若擊中硬物,如香港常見的招牌支撐架或混凝土牆壁等,彈頭會因撞擊硬物而改變方向,此時更難以預測它的着彈點,走避更為困難。以包有銅衣的中空彈為例,撞擊硬物後會碎裂變成微細碎片,四濺的微細銅片亦會傷及無辜。

 

開槍是警員情急中的下策

 

按照警察使用槍械守則,警務人員可在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平息騷動或暴亂時使用槍械。但筆者認為,猴年年初二發生的事故是否需要向天鳴槍示警,才是關鍵所在。從電視片段看,示威者(或許說暴徒)當時確實是正在襲擊一名看似是昏迷的高級警員,而且行為沒有因為警員的進逼而稍為停止。當時在場的警務人員雖然是交通警,但裝備均與市民在街上看到的巡警和機動部隊沒兩樣,都是對講機、伸縮警棍、胡椒噴霧和隨身的史密夫及威爾信軍警十型轉輪手槍,所以不能說交通警裝備不足,正因為裝備屬於編制內的標準,所以在別無選擇下才拔出佩槍向天鳴槍,這點是否合理有待調查,但筆者認為屬於合情,亦相信鳴槍者是在情急中的下策。

 

相比水炮車 電槍豆袋槍更適合香港

 

在歐美一些先進國家,執法部門常規裝備內有非致命武器,大多是電槍和經改裝可發射豆袋的防暴槍,手槍形的電槍一般發射兩枚拖曳著電線的刺針,由壓縮氮氣推動發射,擊中目標後會發出電極令受襲者短暫失去知覺,而豆袋可以令受襲者有鈍物撞擊的痛楚,從而停止所有進行中的暴力行為。

 

過去一年多,香港出現多次衝突,警方斥資2,700萬元購入3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但大型水炮車需要地方停泊,開到案發現場前要注入清水,未必能在瞬間即逝的野貓式騷亂起震懾作用,反而考慮在天天穿梭於路面的衝鋒車上配備非致命武器,會較為實際及符合現在的情況。

【編按:本文作者為香港射手聯會創會會長黎永權。】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