煲蠟之外 勿忘規管另一高危中秋活動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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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剛過,雖然康文署在轄下場地發出了逾400個關於煲蠟的口頭警告,甚至有因之而起的火警發生,須消防到場撲火,但值得慶幸的是,今年沒有煲蠟受傷報告。那邊廂,近年另一受歡迎的中秋活動,則是燃放孔明燈。今年中秋也有不少人放燈,結果一如所料,有鐵路列車懷疑因而行駛受阻。其實孔明燈帶來的問題已存在多時,政府顯然需要考慮立法禁止這項有礙公眾安全的活動。

漁護署、民航處、消防處聯合廣告,提醒市民勿放孔明燈。(政府影片)

據傳媒報道,康文署在今年中秋夜於轄下場地只發出了1個關於放孔明燈的口頭警告,比去年的6個少。但孔明燈的破壞力,從來不在燈的多或少,一盞足以「致命」;就以前晚(24/9,中秋夜)為例,有西鐵線列車行駛至兆康站時,忽然停駛,當時廣播稱事緣供電故障。事後,港鐵公司在其中一輛車卡車頂發現孔明燈殘骸。

雖然今次的西鐵事故和孔明燈之間有無因果關連尚待查察,但其實因孔明燈而起的鐵路事故絕非「新」聞,例如在2014年,便有孔明燈擊中一輛東鐵線列車頂的「集電弓」,引致短路故障;2010年,亦有相類「意外」。再者,即使孔明燈沒引致鐵路或航空意外,其殘駭必然會落在某處,或為陸地,或為海洋,客觀而言,燃放者就是隨處棄置了一件垃圾。

淘寶網上可以發現有大量孔明燈出售。(網上圖片)

對於燃放孔明燈這種毫不浪漫、純粹有損公眾安全與衛生的行為,香港可有法例規管?原來,燃放孔明燈這行為在「本質上」沒有犯法,因為現行法例只禁止市民在特定場所行事,例如《遊樂場地規例》、《林區及郊區條例》和《1995年飛航(香港)令》分別只禁止人在康文署轄下場地、林區等地,以及機場五公里範圍內燃放孔明燈。

雖然有指假如孔明燈引發火警,燃放者可能被控以縱火罪,但這也是從結果論之,加上不大可能找到肇事者,對心存僥倖的人而言,實在沒有阻嚇之效。因此,最治本的做法,是明文禁止燃放孔明燈。

當然,向來法例是一回事,執法則是另一回事。舉例來說,任誰都知道,香港法例不容許燃放鞭炮,但每逢農曆新年,鞭炮在新界鄉村地區卻是隨處可見,這就是執法不力的問題。那是執法者不欲擾人過節的雅興,抑或不敢在某些地方執法?實在不得而知。無論如何,假如有了禁絕孔明燈的法例,但執法部門不嚴厲施行,恐怕亦於事無補。要避免這種情況,還須執法者果敢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