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左右做人難 誰把他們作磨心?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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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警方欲進入私人地方執法,遇上商場保安員的阻撓。警民衝突持續,部分市民甚至私人地方業主不希望警方擅自闖入,但警方則認為有需要從速進入物業範圍執法,令負責物業管理的保安員自然成為磨心。然而保安員原則上只是履行業主的指引,捲入警民衝突中實屬無奈,更何況保安員一職向來「卑微」,在久受資方剝削之餘,更不獲社會尊重,如社會在未有正視保安權益之餘,甚至陷他們於不義,實是不該。

周一晚上(7日),一批防暴警察嘗試進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第四期商場,期間有商場保安頂着玻璃門,惟警察其後始終成功闖入商場,並制服一名男子。周三(9日),新港城中心五名職員(當中四名為商場保安)在上司要求下前往警署,後以涉嫌阻差辦公被捕,觸發大批市民不滿,並於當晚到新港城中心及馬鞍山警署外示威。

根據《警隊條例》,警員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人士置身於某私人地方,他們即可提出要求自由進入該處。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亦指出,根據1984年「Chan Oi Lin案」的案例,警方若要進入私人處所採取拘捕行動,需要清楚知悉要拘捕的何人。若只想進內調查,業主或保安員其實有權阻止。

放行與否 難倒保安員

顯然而見,警方是否有權入內執法,即其是否要拘捕特定目標,當中不無灰色地帶,考驗保安員的臨場判斷。但保安員其實只是受委託管理私人物業,在多大程度須放行警方進內執法,其實他們是在替物管公司及業主行事。在此等敏感問題上,若然保安公司與業主未有訂下清晰指引,要保安員臨場「自決」應否放行警方,就不應怪罪於前線保安員。始終個別保安員並不能專業處理此等執法爭議,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實不應讓前線保安無辜地成為衝突風眼。

新港城中心命令五名職員到警署「自首」,雖未確認此為警方預約拘捕還是物管公司自願交人,但如是後者的話,實與犧牲前線保安無異。無論如何,物管公司與商場業主應代行與警方溝通,絕不可讓前線職員成為代罪羔羊。正如護衛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總會指出,若是管理公司指示拒絕警方進入這商場的話,責任理應在公司,而不是前線工友。如保安員決定拒絕放行警員進內,因而不幸被告阻差辦公,甚至留下案底,他們的保安牌照大有機會被吊銷,因而失去「飯碗」。

市民鼓譟 保安員難做

若在另一個極端,保安員完全配合警方行動,毫不為私人物業把關,也會被視為失職。不少市民認為警方不應肆意闖入私人地方,至少不能在沒有合理解釋下進內執法。過往沙田新城市廣場,紅磡黃埔花園等例子,保安員「開門」後遭受市民聲討。早前馬鞍山雅景臺保安更因放行警員進內執法,導致大批居民不滿,事後更被公司暫時停職。歸根究柢,警員想入,市民想阻,而夾左兩種期望中間的保安員自然「難做」。

除了警方要求入內執法之問題外,過往示威者多次聚眾在商場內破壞商舖,其實也令保安員難做。雖謂保護商場免受破壞乃保安員之職責,但當示威者多達數十人時,單憑幾名保安員其實難以阻止。面對這種兩難局面,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負起責任,從政策層面考慮如何保障商戶權益。任何人若然想將燙手山芋推給前線保安或護衛,其實只是向弱者抽刀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