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風波】律政司5年來移交10逃犯 未交代拒移送美國理由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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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國會提交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透露,過去5年,特區依照特區法律及有關移交逃犯協定,向外國移交了10名逃犯;律政司又表示港美相關協定中,有訂明部分情況不會移交,但未正面回應為何今次拒絕移送將疑犯移送美國。

美國國務院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律政司晚上回覆傳媒,指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嚴格依照特區法律及與外國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所有移交逃犯的請求。律政司表示在過去5年,特區依照特區法律及有關移交逃犯協定向外國移交了10名逃犯。

律政司強調,特區從沒有在缺乏法律依據下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任何逃犯,又指《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特區政府與外國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皆訂明,在某些情況下,特區政府不一定根據請求方的要求作出處理。律政司又特別提及《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指當中訂明,特區政府在一些情況之下不會移交逃犯。

不過律政司就未正面回應今次事件中,當局何以拒絕美國要求引渡的請求,只表示不會公開個別個案的細節及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翻看《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原文,當中列明凡觸犯「藉欺騙取得財物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行竊、破門入屋、或類似罪行;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物;偽造帳目;盜用公款;犯其他與財物有關而涉及欺詐手段的罪行」,「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等,均「須准予移交」;而據了解,今次事件中的疑犯,其案件與商業罪案有關。

不過協定同時提到,若「所要求的移交涉及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則當局「可拒絕移交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