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衞局指會研究授權法庭按個案嚴重性 禁止虐畜者再次飼養動物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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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益近年日漸獲得社會關注,白色銀狐犬遭主人從天台拋落街致死一案更引起公憤。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今日(20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在檢討與動物相關法例時,會研究能否授權法庭,按個案的嚴重性而禁止被定罪人士再次飼養動物,也會研究加強被定罪人士對妥善照顧動物的知識,如向他們提供網上學習課程或資訊,以及鼓勵他們參與犬隻訓練課程等。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書面回覆指,政府正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對照顧動物的人士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陳克勤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提出質詢。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書面回覆指,為進一步加強維護動物福利,政府正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對照顧動物的人士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同時計劃在參考海外的做法和考慮本港的情況後,擬定照顧動物守則,當中會涵蓋照顧者應如何為其動物提供適當的飲食和居住環境等要求,以保障動物的福利和健康。

陳肇始指,會研究能否授權法庭按個案的嚴重性而禁止被定罪人士再次飼養動物,也會研究加強被定罪人士對妥善照顧動物的知識。(資料圖片)

被問及會否考慮修例規定貓主安排其貓隻植入微型晶片,陳肇始回覆指出,貓隻一般於室內飼養,而感染狂犬病的貓隻較少出現攻擊性行為,故貓隻在社區散播狂犬病的風險遠較狗隻為低,《狂犬病規例》(第 421A 章 )並沒有要求貓隻主人必須為貓隻領牌、接種狂犬病疫苗及植入晶片。但是,當局將來檢討《公眾衞生 (動物及禽鳥 ) (售賣及繁育 )規例》(第 139B 章 )的成效時,會一併研究是否需要擴展至規管貓隻的繁育和售賣,以及加入為供售賣的貓隻植入晶片的要求等。

根據食物及衞生局提供的資料,漁護署去年接獲有關動物售賣和寄養店鋪投訴分別為133宗及25宗;而漁護署去年檢獲有關走私進口動物共有65宗,是過去5年接獲最多投訴及檢獲走私宗數最多的一年。

當局提醒,《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 169章 )已列明,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 0萬元及監禁 3年。

(食物及衞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