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理反港獨 不必封殺朱凱廸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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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被裁定參選鄉郊代表的提名無效,不只影響其一人前途,更反映政府對港獨或自決派,採取「有殺錯、無放過」的態度。
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無可厚非,但不必將政治紅線無限收緊。底線劃在哪裏才算適合,既可維護一國兩制,又能顧及港人整體感受,是政府必須重新思考的問題。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入表參選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周日(12月2日)卻接獲選舉主任通知,以他「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了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為由,裁定其提名無效。

兩個論點支持DQ

政府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或許存有灰色地帶。在支持「DQ」的角度看,《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參選人必須呈交擁護《基本法》的聲明。而根據高等法院在陳浩天案的決定,選舉主任理應有實質責任,確認朱凱廸的提名是否有效,即他是否擁護《基本法》。

其次,選舉主任先後兩次向朱凱廸發信查問,給予他申述機會,闡明其對於港獨的立場。選舉主任關心的是,朱凱廸是否認為「港獨是自決的一個選項」,而朱凱廸沒有明確回答,選舉主任才裁定提名無效。

參選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李澤彤攝)

反對DQ:隱晦且間接

然而,最少有兩點值得斟酌。第一,根據高等法院的指引,選舉主任必須掌握使人信服、明確的證據,證明參選人不會真誠擁護《基本法》,才能拒絕他們參選。然而,選舉主任只能「隱晦地確認」朱凱廸支持獨立作為選項。既謂「隱晦」,就有「不明確」的意思,哪又怎能作為明確的證據?正如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在訪問指出,「隱晦地」正好反映出選舉主任也不肯定,朱凱廸是不擁護《基本法》的。

第二,亦是今仗的問題核心:參選人不支持港獨,但能否支持港獨是一個選項?基本上,選舉主任與朱凱廸的兩問兩答,正是圍繞這個問題糾纏。

所謂「選項」,既可泛指「可以持有的主張」,即「朱凱廸是否認為香港人可以主張港獨」,亦可專指在全民公投,提出「香港獨立」供人選擇。選舉主任衝着後者而來,似乎希望朱凱廸明言,即使發起民主公投,都不可以有「香港獨立」的選項。其實,兩者關係密切,認同「香港獨立」可作投票,正因為認可別人持有這種主張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政府有必要執着於這一點嗎?

不支持香港獨立,在原則上已經合乎《基本法》第一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並足以將港獨勢力排拒於議會或鄉村代表之外。進一步針對「港獨作為一個選項」,徒令情況不必要地複雜起來,甚至可以無限延伸,追問參選人「是否支持別人支持港獨作為一個選項」?每延伸一層,政府可以「DQ」的人數就會以幾何級數增加。

朱凱廸(右)在2016年成為新界西票王,但下屆能否再參選已是未知之數。(資料圖片)

封殺港獨須考慮民情

近兩年,政府屢次「DQ」從政者,部分案例的確有理有據。從政治考量看,香港政府亦不能不打擊港獨勢力,確保一國兩制順暢運行。但當局必須在某一步停下來,不再擴大封殺範圍,否則將徒添民怨。朱凱廸不獲參選一事,考慮到香港社會的整體感受,明顯已「做得過火」。

還有不足一年,將會舉行區議會選舉,立法會換屆則緊接在2020年。政府旗幟鮮明反港獨的同時,必須拿捏好政治參選的界線,避免過猶不及。建制派以至整個社會亦有責任是其是,非其非,不宜以「反港獨」為名,無限支持政治封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