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國慶|橫頭磡邨毀國旗案 另一同黨落網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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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國慶日及翌日的清晨時分,黃大仙橫頭磡邨宏安樓及慈雲山毓華街對開之行人路欄杆上,發現合共31支國旗被棄置地上、割破或燒焦的形式損毀。警方在上月(15日),以縱火、刑事毀壞及侮辱國旗罪名拘捕一名男子,同時追緝另一名在逃男子。事隔近一個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後,今早(5日)在旺角拘捕該在逃男子,該名33歲的本地男子,涉嫌侮辱國旗、刑事毀壞及縱火,現正被扣留調查。

毀國旗案發生於今年十一國慶日清晨6時22分,有途人經過黃大仙橫頭磡邨宏安樓之對開行人路上,發現有20支國旗跌落地面,於是報警,警方到場調查,疑有部分國旗有燒焦及割破痕跡,被人惡意棄置地上。而國慶翌日(2日)清晨時分,慈雲山毓華街對開之行人路欄杆上,同一社區團體繫掛的11支國旗亦被發現被棄置地上及有被割破之痕跡。而兩案合共有31支五星旗受到損毀。

警方其後透過分析大量閉路電視及市民提供資料,經進一步調查後,在10月15日,於黃大仙區以縱火、刑事毀壞及侮辱國旗罪拘捕一名49歲姓盧男子帶署扣查,他報稱無業,在其住所內亦發現涉嫌違反國安法之物件,懷疑他與上述損毀國旗案件有關。當時通緝另一名年約30歲之涉案男子。警方稱,根據調查顯示,兩人互相認識並共同犯案。

根據最新修訂之《2021 年國旗及國徽 ( 修訂 ) 條例草案》,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