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告誹謗.博評】告梁繼昌,特首問咗陳茂波、謝偉俊未?

撰文:麥嘉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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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特首在準備晉升政協副主席之際,再創百年香港管治的先河,入稟控告議員梁繼昌有關UGL的言論誹謗,官司勝算有多大?
他的兩位朋友陳茂波司長和謝偉俊議員最有資格回答,因兩人都打過誹謗官司,前者是被告,後者是原告。

特首梁振英(左)入稟控告議員梁繼昌(右)有關UGL的言論誹謗。(資料圖片)

陳茂波夫婦於2011年向女兒就讀學校的家長發出電郵,指有校董運用影響力包庇子女作弊,被控告誹謗,初審時罪名成立,但去年底上訴庭推翻原判,裁決陳茂波夫婦當時真誠相信有作弊事件,發出電郵是想維護學校的聲譽和形像,不屬誹謗。該案的裁判原則,源於約二十多年前謝偉俊控告鄭經翰、林旭華案。

1991年香港導遊區永祥、黃銓明帶團到菲律賓時被指運毒,判處終身監禁。當時,謝偉俊和鄭經翰分別多方奔走,再經時任港督彭定康協助,兩導遊在1996年得以返港。事後鄭經翰力主區永祥控告旅行社要求賠償,謝偉俊則反對。當時鄭、林主持電台節目,罵謝為維護旅遊界利益,向區永祥提供不當意見,有違律師操守。

在誹謗案中,被告可以用「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和「公正評論」(Fair Comment)抗辯,但一直以來,原告如果能證實被告發布言論是出於「惡意」(Malice),「公正評論」的辯護理由便不能成立。謝偉俊曾表示他身為律師,興訟前已深入研究法例,深信能以「惡意」論據說服法官,結果一如他所料,一審時七名陪審員一致裁定謝勝訴。鄭、林上訴,上訴庭三位大法官王見秋、梁紹中、陳兆愷一致裁定維持原判。

鄭、林上訴到終審庭,由李國能、包致金、李義、羅弼時加上一位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 (Lord Nichoels of Birkenhead) 主審;判決出人意表,五位法官一致裁定鄭、林上訴得直。

由李啟新撰寫的判詞指,雖然法律科教科書大多主張「惡意」評論可能令「公正評論」辯護失效,但英國法院過去150年其實沒有就這個問題下定論;他申明:「公正評論」 可作為免責辯護的原因是要讓大眾就關乎公眾利益的事發表意見,將其適用範圍收窄,規定只可用於為某些特定意圖而發表的言論才受保護並不恰當,特別是在就政治事件發表評論的人通常都有一己的目的,他們為了宣揚自己的看法甚至貶低他人,都可因而被稱「惡意」或別有用心,除非原告能證明被告不真誠相信自己的評論,否則法庭不應因為被告懷某些動機而得不到保護,這即是說被告發表評論是出於仇恨、不滿或偏見都無損他使用「公正評論」作抗辯理由,「真誠相信」才是最關鍵。李啟新的論述填補了英國法院的空白,也為特區下級法院在審理誹謗案提供了權威案例,陳茂波因而受益。

同樣道理,梁特首要在法庭贏梁繼昌,要達到的門檻非常高,這道理他沒可能不知道,加上成報、劉夢熊、李慧玲等人對UGL事件的批評比梁繼昌更狼更狠,為甚麽單單選擇控告梁繼昌?可能是因為梁繼昌四個月前提交呈請書,成功就UGL事件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工作剛開始,現在出手有殺雞儆猴的客觀效果 (打誹謗官司非常昂貴,數百萬元是等閒),最少也給護航的議員多一個藉口阻礙委員會工作。從此思路探索,有人願意為一件被稱為「純粹炒作」的事而大費周章,事情是否「點止炒作咁簡單」?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