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28歲男踩電動單車 涉5罪被捕

撰文:魯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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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灣分區人員今日(12日)在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一名28歲本地男子懷疑於長荔街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他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駕駛或策騎」等被捕,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已扣查該輛電動可移動工具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長沙灣分區去年7月至今就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進行多次行動,共拘捕21人。其中去年9月至12月期間,8宗由長沙灣分區人員負責有關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案件,8名年齡介乎17至46歲的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900元至10,500元的罰款及監禁14天(緩刑2個月至18個月),所有被定罪人士均被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