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來稿】法律事情,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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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狄志遠(新思維主席)

高鐵的「一地兩檢」的事情,涉及繁複的法律問題。在《基本法》30年前制訂的過程時,應該沒有考慮到「一地兩檢」的問題及其法律安排。現在大家對「一地兩檢」這新事情,提出不同法律觀點,是正常不過的事情。大家應抱理性的態度看待不同意見,並以法律標準去處理當中的差異。

《基本法》條例的爭議

政府宣佈有關高鐵的「一地兩檢」方案時,提出《基本法》第7條作為特區政府方案的理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後來基本法委員譚惠珠,又引用《基本法》第118和119條支持政府方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
《基本法》第11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基本法》第119條

反對的聲音就指出《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由於當中在中國司法區可能有公安,甚或解放軍在執行任務,這又涉及《基本法》第14條對在港駐軍人員的規定:「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解放軍如何同時遵守兩地的法律呢?

另一方面,這問題又涉及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的授權。《基本法》第20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特區政府引用此條文作為實施「一地兩檢」的理據。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則批評,這理據違背了第20條立法原意,因為中央是變相「授權」香港交出原屬香港的法律權力。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經宣稱,在法律方面,特區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資料圖片)

嚴肅看待法律問題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經宣稱,在法律方面,特區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一地兩檢」方案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香港人信心的問題。然而,從上面各方引用《基本法》不同條例來支持或反對特區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法律的爭議仍有很多未釐清的地方。

這次的爭論跟過去就《基本法》的爭論很不同。過去很多時是對《基本法》某一條條例的解釋或應用的爭議。過去幾次人大釋法的爭議,大致都是如此。但今次「一地兩檢」的問題,卻好像是《基本法》不同條例的衝突。這裡出現三個問題。

1. 究竟《基本法》不同條例是否有內在的不協調?
2. 《基本法》不同條文的應用分別如何?若有不協調,如何處理?
3. 在特定的情況中,是否有些《基本法》條例的應用會被限制?誰可做此決定?

這些法律問題是過去《基本法》的爭議中,從未出現過。特區政府說法律問題已經解決,確實很難服人。正因如此,我們衷心期望各方嚴肅處理有關的法律爭議。

應以法律方法解決法律問題

上述《基本法》條文內的爭議,也涉及不同法律體制對《基本法》的了解,是香港的普通法,或是大陸的成文法?當中的複雜,需要資深法律專才的智慧和判斷。

現在已有市民入稟法院,就特區政府高鐵的「一地兩檢」方案,提出司法覆核。特區政府不需太負面去審視此事,而應該透過這機會,透過現有司法程序,一層又一層將有關法律問題釐清。照現時的情況,此事情很可能會去到終審法院。若然最後需要尋求人大釋法,也應由香港法院按《基本法》158條,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行政機關切勿因按捺不住,主動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或中央政府像宣誓風波,主動釋法,二者都是未處理好有關法律問題,先破壞香港法治。

人大釋法不是洪水猛獸,但必需按正規程序進行。控辯雙方堅持在香港現有法律體制下處理「一地兩檢」事情,並透過法院的辯論,將有關不同《基本法》條文內的爭議呈現出來,尋求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和有關判斷。若有需要,法院主動尋求人大常委會的釋法。

若是這樣,則一場法律風波反而幫助香港重回法治的正軌,香港整體就會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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