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巴士上自瀆破窗逃走或干犯兩罪 大律師指涉「有違公德」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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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昨日(17日)乘搭九巴時,懷疑於下層位置自瀆,被女乘客發現及通知車長報警,疑有人被逼至走到樓上躲避,最終在窮途末路之下,拿起救生鎚,打爆上層中間其中一扇玻璃窗,跳車逃走。案件列作「刑事毀壞」及「猥褻露體」跟進,暫無人被捕。有執業大律師表示,男子若有自瀆行為,並有目擊者作證,可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最高可判監7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涉案男子使用救生鎚破窗逃走,明顯不是危急情況下的行為,有機會干犯刑事毀壞罪。至於該男子懷疑在車上自瀆,陸偉雄認為其行為不僅是「猥褻露體」,更有可能觸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因自瀆屬於「露體加強版」,涉及性行為,應處以更重的刑罰。若「刑事毀壞」及「猥褻露體」罪成,大多罰款了事,但「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成,則會判處監禁。

陸偉雄表示,只判罰款的話,未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令公眾明白有關行為是社會不容,認為警方一旦成功拘捕後,可考慮「有違公德」罪起訴,才能達致阻嚇作用,「唔係想人坐監,但要令公眾明白法律嘅嚴謹,警惕他人唔好犯法」。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而根據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48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至於「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屬刑事罪行,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條判罰,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