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于海明「反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網友:正義沒遲到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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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崑山上周一(27日)發生寶馬車司機劉海龍追斬騎電單車男子于海明反遭砍斃案,與論普遍關注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崑山警方周六(1日)通報稱,該案中于海明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因此警方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8月27日,崑山市公安局對于海明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警方正在為于海明辦理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手續。
警方也澄清傳言,稱死者劉海龍與黑社會「天安社」並無關係。

案中遭砍斃男子劉海龍的照片。(網上圖片)

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單車(此前報道為電單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後被于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通報中指出,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內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通報中說明了警方認定案件為正當防衛的主要理由。

事發時,死者劉海龍先從寶馬車廂拿出長刀衝向于海明。(截圖)

首先,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衞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衞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于海明用劉海龍不慎掉落的長刀,將劉刺倒在地。(截圖)

其次,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此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再者,于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衞目的。案件中,于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衞的意圖。

死者劉海龍的日常生活照。(網上圖片)

警方否認死者系「天安社」成員

案件發生後曾有網民曝料,死者是「黑社會團體天安社」的老大。警方在通報中稱,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且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警方表示,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通報亦確認網傳劉海龍獲頒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屬實。警方表示,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榮譽證書並獎勵人民幣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網民熱議:

「這次,正義沒遲到,很及時!社會的進步!」
「社會龍哥死了白死,大快人心。」
「如果不是社會輿論一邊倒,會是這樣的結果嗎?」

糾正司法在正當防衛適用上的保守傾向

此次崑山公安機關宣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有關「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判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香港01》認為此案是刑法正當防衛條款的充分利用,應該成為正當防衛的參考標杆。

正如中國最高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中國司法實踐「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正是因為這種保守傾向,中國司法實踐過程中才經常做出不利於防衛人的判決,造成對於正當防衛條款「抽像肯定,實際否定」的悖論。比如,中國裁判文書網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終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僅有4份被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這種現實讓正當防衛條款成為不少人詬病的缺陷,一些法學家甚至直言不諱地批評其為僵屍條款。既然如此,那麼為了糾正司法在正當防衛適用上的保守傾向,自然更應該依法靈活處理本起案件。類似「崑山反殺案」的案例多一些,正當防衛保護條款就會運用更充分一些。

但同時也要強調的是,「反殺案」的正當防衛的定性,基於案件細節以及當事人主客觀因素的認定,屬嚴肅的司法處理,並不是鼓勵一味的爭強鬥狠,法律只保護公民應得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