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開得名】律師科恩通俄案 點解用「一號人物」代替特朗普?

撰文:凌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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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前私人律師科恩(Michael Cohen)8月承認在2016年總統大選時違反《選舉財務法》及作虛假證供,周三(12日)被判處入獄三年。
不過網民的焦點卻落在案中不能「開名」、被代稱為「一號人物」(individual 1)的特朗普身上。這個「一號人物」在美國的人氣堪比本港消防處吉祥物「任何仁」,連《哈利波特》作者​羅林(J.K. Rowling)都在Twitter「抽水」。
明明人人都知道這個「一號人物」就是特朗普,為何控方仍要大費周章以這個稱號代替?是「特」事特辦,還是如《哈利波特》的佛地魔般,大家因畏惧而不敢直呼其名?

檢察官文件指出,科恩承認自己受「一號人物」協調和指使,向成人電影女星克利福德(Stephanie Clifford)及成人雜誌《花花公子》前模特兒麥克道格(Karen McDougal)支付掩口費。

就算沒有指名道姓,大家都知道這個人就是特朗普。不少網民都大開「一號人物」玩笑,指特朗普的Twitter應該改名,並在不同帖文都「Hashtag」這個「一號人物」;不時恥笑特朗普的羅琳亦拿此來抽水。Twitter帳戶@individual1的擁有人,在香港生活的Stacy Baird更因此被瘋狂談論。

「一號人物」:檢察官文件指出,科恩(圖右)承認自己受「一號人物」協調和指使支付掩口費。「一號人物」即特朗普。(VCG)

檢察官手冊有規定

為何檢察官仍要「多餘」地使用「一號人物」?原來他們是遵循美國聯邦檢察官手冊(U.S. Attorneys' Manual)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在任何合法起訴中,無必要在起訴書或其他法庭文件公開未被起訴的同謀名字......並應使用以下通用參考代替該未被起訴的同謀,例如「僱員一號」或「公司二號」。
在所有公開訴訟程序中,聯邦檢察官應對未被起訴第三方的隱私及聲譽保持敏感。除非控方有重要理由,或該第三方已被正式指控涉及犯法行為。

被起訴或指控一方往往會聲譽受損,但他們可循法律途徑自辯並申訴,惟被指涉案卻未被起訴同謀者卻沒有這個機會。為保障有關人士聲譽,聯邦檢察官手冊才有上述規定。不過手冊亦指出,控方若有「重大理由」,仍是可以公開有關同謀者的身份,但這的例外情況就要根據證據而判斷。

特朗普與科恩反目後,特朗普批評科恩是在創作故事。(Twitter圖片)

「一號人物」有難

檢察官周六(8日)駁回科恩的免服刑要求後,特朗普隨即在Twitter發文慶祝「甩難」,指檢方已證明自己清白:「長達兩年調查,數百萬頁的文件(而且耗資高達3000萬美元),沒有勾結!」

可惜事實是,隨着科恩亦表明是受「一號人物」指使;通俄門特別檢察官米勒(Robert Mueller)亦幾乎成功令每個被告認罪。縱使未被公開點名,但可能這個「一號人物」已「水浸眼眉」。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