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追求時,我們在追求什麼 (十八)

撰文:曾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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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對與善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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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倫理學徘徊在對與善之爭。在這個似乎是價值多元,甚至價值虛無的年代。義務論倫理學似乎才是出路。於是,有對的優先性出現(priority of right) 。美國哲學家拉摩爾(Larmore) 在《現代性的倫理學》(The morals of Modernity)一書,指出西維季克(Sidgwick)在其名著《倫理學方法》(The Methods of Ethics)已說過道德價值有兩種不同的形態︰一是古希臘式的,善(good)是優先。而現代倫理學,則是以對(right)為優先。善講求吸引,對講求律則。

 

但是,如果說現代倫理學全不追求善,恐怕也是一大誤解。不追求善,沒有目的的倫理學,還算是倫理學嗎?問題只是誰「優先」。

 

當代政治哲學巨擘羅爾斯(Rawls)在1988年的一篇文章〈對的優先性和善的眾觀念〉(The priority of rights and the ideas of the good),就開宗明義指出對與善是互補的。羅爾斯說︰「正義指出限制,善展示目的」。正義就是劃一條界線來,讓公民都能追尋他們心目中的好和善。

 

我們都知道羅爾斯那著名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最早提出的其實是經濟學家Harsanyi),就是讓人們不知道自己對善的完整觀念,而只有薄的善觀念。這個被稱為薄的善觀念(thin conception of good),就是人們作為理性人都會追求的。羅爾斯遂提出了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social goods)的觀念。不論你有什麼人生目標,有什麼對善的看法,只要你是理性,你都會需要這些物品。

 

無知之幕沒有否定人需要更厚重(thick)的善觀念或有善的觀念。它只是要承認人的善概念,或者美好人生看法太多元了。如果要依此作為建立社會的共同原則,恐怕徒勞無功。但我們又不能沒有善的概念去指導人們的選擇,那就「打個折」吧。

 

當然引來的批評是那真的夠薄嗎?會不會潛伏了對某種特定人生的看法?有的則說太薄了。

 

羅爾斯說︰「正義指出限制,善展示目的」。正義就是劃一條界線來,讓公民都能追尋他們心目中的好和善。(VCG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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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論較為人忽略的部分卻是第三部。羅爾斯的學生,女哲學家科斯嘉(Christine M.    Korsgaard)認為那是羅爾斯最厲害的作品。第三部是「目標」(Ends)。羅爾斯認為正義最終要和善聯結起來。這看來是康德式的計劃,康德最終也要將定言律令跟最高善聯繫起來。

 

羅爾斯認為一個穩定的社會,人們應有正義感,支持正義制度。但同時這種支持和態度也是對每一個人都好的——這就是 「正義跟善的配合」(match between justice and goodness) ,羅爾斯稱之為「一致」(congruence)。

 

《正義論》第七章討論「善作為理性」(goodness as rationality),並將它運用於個體在整個人生的獨特性。哪什麼是好/善呢?理性的就是好的。理性的人選擇的,就是好的。理性的人有一個理性的人生計劃,他會在決斷性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的條件中去選擇,但是這是不論有任何目標的人都會選擇的。

 

羅爾斯運用了「亞里士多德原則」(the Aristotelian principle),這建基於對人的心理事實的深刻觀察︰一般人都會對那些能實現他們能力的活動,較有興趣。這是因為這些活動可令我們發展和現自己,變得愈來愈複雜。「更高能力」(higher capacities)的發展對一個人的自尊感也是重要的。

 

理性的人因此會把自我發展視為其人生計劃一部份。他們會選那些可以讓他們得到𣍝我尊重和自由發展的正義原則。同時,他們發展自己的人生時,是抱持住一份正義感的。

 

羅爾斯最後提出一個「最終目的」,這目的是本身有價值的,那就是處身在正義、良序社會裏,才身是有價值的。這是典型亞里士多德的看法︰一個好人必須在一個好的社會裏。這也相當像柏拉圖的看法︰一個正義的人才會幸福。

 

我們可以共同分享的,就是善。但可以分享的善,必然是與正義相符的。對與善,有一個完美的和諧。

 

《正義論》第七章討論「善作為理性」(goodness as rationality),並將它運用於個體在整個人生的獨特性。哪什麼是好/善呢?理性的就是好的。理性的人選擇的,就是好的。理性的人有一個理性的人生計劃,他會在決斷性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的條件中去選擇,但是這是不論有任何目標的人都會選擇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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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後期的羅爾斯來了一個政治轉向,在《政治自由主義》,他強調一個自由主義社會不會有對美好人生看法的整全的觀點,人們只有對社會該如何構成有「交疊共識」。他似乎放棄了正義論的第三部份。

 

拉摩爾指出這是因為自由主義的中心原則是「平等尊重」,它比其他原則都要。「平等尊重」是指人們視對方為平等和自由的公民,我們也以此作為政治組織之用。因為政治組織有「強制性」,故此要用上這最重要的原則。另一方面,是因為除了這原則外,身處同一個政治社群的人也有很不同的對美好人生的看法。拉摩爾追溯到康德也有相似的看法。康德認為我們因為有不同的構成和獨特的經驗,會有不同的對快樂的看法。故此,快樂不能成為運用於所有人道德律則的基礎。

 

多元主義,是指我們有很多種實現價值的方法,不能化約至同一種善。理性的人也會很自然地就何謂充實、美好的人生有不同看法,難以達成共識。

 

故此,因為多元主義,羅爾斯也放棄了將對與善結合的大計,走上政治自由主義的路。在國際層次,他也是認為國與國之間不可能有共同的美好人生看法,而提出「萬民法」,只有基本人權的保障、貧窮救援等共識,而不會有分配的正義。

 

對與善之爭,還會一直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