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服務對象發生關係 教師寬鬆過社工醫生

撰文:何敬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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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名師被揭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全城熱議。《香港01》了解過三個因工作需要或須與服務對象建立深厚關係的專業,分別為教師、社工及醫生,但三個界別的專業守則,對於是否可與服務對象拍拖及發生性關係,嚴寬程度卻不一,社工及醫生明確禁止性關係,教師守則則最寬鬆,並無明文禁止師生戀或性關係。

師生戀成為一時的社會熱話,有學者認為要保護學生,要由性教育入手。(梁鵬威攝)

1. 社工易知對方需要和弱點 守則嚴格

適用於本地註冊社工的《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列明,即使雙方同意,社工都不應與服務對象有任何性接觸。《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亦禁止醫生跟專業上有關係的人士,發生不正當或不道德關係,條文雖然沒有明確指向性關係,但有前線醫生稱,按照他們理解,醫生不可以跟病人拍拖,更遑論性行為。社工及醫生一旦違反以上守則,最嚴重可被「釘牌」。

社工註冊局成員邵家臻解釋,因為工作需要,社工較易了解服務對象的情感需要和性格弱點,「社工守則列明禁止性行為,乃避免他們藉其工作所得資訊,操控服務對象。」但他認為社工的一套不能完全搬到教師身上,「始終不同師生的接觸程度不同,不能把問題過分簡單化。」

2. 醫生守則不准不道德關係或通姦

醫生的專業守則規定,任何醫生不可濫用其職位,從而與其專業上有關係的人士發生不正當或不道德的關係,或通姦。探究其守則內容,除了規管性接觸外,更加規管兩者的「關係」,即可能連拍拖也未必容許,監管可以說比社工更嚴格。

3. 教師守則最鬆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下稱教師守則)唯一提及師生親密關係的條文,是「不應利用老師的專業身分,在學生身上謀取私利」,「私利」固然可包括性關係,然而,除非教師涉及跟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俗稱「衰十一」)干犯刑事罪行,可被教育局註銷牌照。一旦涉事學生年滿16歲,並在「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即使有機會影響專業判斷,當局或操守議會均無從追究。

教師人員專業操守議會在90年代曾討論禁止師生戀,議會前主席韓連山憶述,當時支持及反對意見「五十五十」,最終沒列入相關條文,「雖然守則沒有列明,但我以往都會經常提醒教師,不要給予錯誤信息學生,對師生戀要有所警惕。」

不過,韓連山認為無需要收緊守則,師生戀責任也不應全由教師承擔:「我想我們不應那麼迂腐,禁止任何人談戀愛,更重要是讓學生早日知道,一段親密關係會帶來什麼影響和代價,學生也要為行為負責任。」中學校長麥耀光也認為師生戀定義廣闊,難以禁絕,首要靠教師自律,但他個人反對師生戀,尤其是發生性關係,「這或牽涉及利益衝突,當師生有了親密關係,教師出卷、評分都可能受影響。」

但不論是中學抑或大專學界,能「修成正果」的師生戀一直存在,「有個例子是,一位中學男老師待女學生畢業後追求,最後兩人結婚,原先女學生的同學,最後要稱她做『師母』。」韓連山說,學界的確有健康、發展良好的師生戀,而表明反對師生戀的中學校長麥耀光亦坦言,感情難以禁絕,不排除個別例子可開花結果。

專門研究兩性關係的港大社工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何式凝認為,社會和身邊人的體諒、提供傾訴空間,是對師生戀中的學生最好的保護,應該令學生相信不會被批判,盡情表達感受,外人才可提供適切支援。她解釋,師生戀關係中二人的權力不對等,「較弱勢的一方(學生)或以為自己沒有選擇權,但事實不是這樣,由是否公開戀情到是否發生性關係,都是可以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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