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公司就稅項上訴 被要求先購5億儲稅券 欲退款遭拒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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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公司集團旗下兩間公司,被稅局質疑避稅,被追討5個課稅年度,合共3.4年億元利得稅,或1.9億元的商標利得稅。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被要求買下逾5億元儲稅券。公司認為即使他們上訴失敗,稅局也不應同時收取兩項稅款,去年法庭亦裁定稅局做法不合理。惟公司事後要求稅局先退回部份儲稅券及款項,稅局卻拒絕,公司因而再度入稟,要求法庭覆核稅局拒退回款項的決定。

稅務局指牛奶公司的兩間公司涉避稅,追收5個課稅年度稅款。(資料圖片)

2012年簽下協議授權使用商標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列支敦士登註冊的Dairyfarm Establishment(下稱DFE)以及本港註冊的牛奶有限公司,而答辯人為稅務局局長。

入稟狀指,DFE持有多個在港註冊的商標。它與牛奶公司於2012年簽下協議,授權對方使用該些商標,而後者於2012至2016年間,每年向DFE支付逾2億元的專利費用。

提出上訴卻要先買儲稅券

惟稅局質疑相關協議是為了避稅,並向申請人徵收2012至2017年這5個課稅年度稅款,其中DFE要繳交3.4億元的利得稅,或商標利得稅項1.9億元。申請人就評稅準則提出上訴,並在稅局要求下,先買下兩組合,合共逾5億元的儲稅券。

被迫買兩組稅券覺不合理

申請人認為,買下兩組合的儲稅券並不合理,遂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去年裁定申請人在2015至2017年的課稅年度的司法覆核勝訴,稅局需重新考慮退回涉及該兩個年度的商標利得稅儲稅券予申請人。

法庭裁勝訴 欲退款卻被拒

申請人的律師在法庭裁決後,即去信要求稅局退還涉及2012至2015年年度的商標利得稅儲稅券。惟稅務局於本年初拒絕其申請,並指申請人在評稅上訴有結果前,將不會獲得退款。

申請人認為,稅局未有考慮去年高院的判決便拒絕他們的申請,認為稅局決定不合法,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10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