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崇光門外攔巴士被定罪 堅稱巴士司機不對在先 官斥橫蠻無理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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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男女前年深夜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因追車不及,突衝出馬路攔住停在燈位的新巴,阻礙近15分鐘。兩人就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的定罪上訴,並稱當時司機有不是,他們只想討回公道,法官今(17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直斥二人行為超乎合理範圍,實屬橫蠻無理,目無法紀;上訴毫無理據,維持原判。

男被告王曦彥(左)和女被告伍嘉儀(中)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140小時,和感化令12個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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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崇光門外是繁忙地點

上訴人依次為王曦彥(29歲)及伍嘉儀(31歲),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判詞指,本案重點是上訴人有否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他們有無合法權限或解釋。法官指出,眾所周知,崇光門外的行車是繁忙地點,認同上訴人對現場交通造成實際障礙。

不信攔巴士為討回公道

上訴人稱司機違反法律上司機的責任,法官則指無證供可裁定此說,而即使司機觸犯相關條例,也屬非常輕微的罪行。法官不信上訴人攔阻巴士是為討回公道,要求司機解釋及道歉的說法。他指,司機表明無意溝通,兩人根本不會取回「公道」,他們進而與乘客互相指罵,見到造成擠塞,王更大聲說「塞埋呢條路」,明顯是有意形成交通阻塞。

上訴人行為遠超合理範圍

法官認為原審已分析了阻礙的地點、範圍、持續時間及目的,結論是其所為遠超合理範圍,他同意上訴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法官續指,司機縱有不是,兩人亦不應阻擋十多分鐘向司機洩憤,斥他們諉過於人,完全是指鹿為馬,指定罪絕對正確,維持原判。

兩人去年被裁定罪成,王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伍則被判一年感化令。

案件編號:HCMA55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