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就要求覆核被拒參選案 申撤銷申請獲准 須付各方訟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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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2016年被指主張港獨,遭取消參加立法會新界東直選的資格,他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指選舉主任的決定非法及違憲。梁今(23日)透過律師申請撤回呈請許可的申請獲批,並須向所有答辯人付訟費。

10名答辯人為新界東選舉主任何麗嫦,以及9 名當選的新界東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梁國雄、張超雄、楊岳橋、葛珮帆、陳志全、梁頌恆、容海恩及陳克勤(梁國雄及梁頌恆就職宣誓被指無效,亦遭撤銷議員資格)。

陳浩天案已確立選舉主任權力

代表梁的律師表示,去年法官已駁回陳浩天的選舉呈請,確立選舉主任有權力判斷參選者是否效忠特區。他稱曾致信通知答辯人,但除新界東選舉主任外,其餘答辯人並沒交誓章。法官最終免除答辯人交誓章,批出撤回許可。

選舉主任認為梁無意擁護《基本法》

梁原先提出的選舉呈請書指,《立法會條例》規定提名表格須附有表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而參選人須在表格上簽署,否則其提名便告無效。雖然梁已按規定簽署聲明,亦簽署了「反港獨確認書」,但選舉主任何麗嫦於選舉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梁天琦,認為梁「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故決定梁的選舉提名無效。

案件編號:HCAL 1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