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國旗案|咖啡師學徒以火槍紙巾燒國旗 被判社服令240小時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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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師學徒去年9月「屯門公園再光復」遊行期間,涉與他人在屯門大會堂外焚燒及踐踏國旗。他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今(15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聽取判刑。控方欲押後判刑,以待上訴庭就同類案件的刑期覆核頒下判詞,惟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指出再度延期對被告不公。張官考慮到被告的年齡、案情等,並信納他出於一時衝動犯事,認為被告值得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鄧智樂在屯門法院承認侮辱國旗,被判社服令240小時。(林樂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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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智樂(21歲,咖啡師學徒)承認於去年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公開及故意以撕毀、焚燒及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

案件一再押後對被告不公

張官指,控方曾要求押後判刑,以待上訴庭就另一宗侮辱國旗案件的刑期覆核頌下判詞,辯方則反對押後。張官亦稱,現階段未知上訴庭何時頒判詞,而本案原訂於今年1月29日判刑,惟法庭因應疫情而停擺,若現時判刑再度延期,會對被告不公。她認為法庭可先判刑,控方日後再按機制上訴。

辯方大律師陳頴賢其後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求情,指被告態度坦誠,明白自己做錯,並承諾不會再犯事,建議判161小時以上的社會服務令。

指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及尊嚴

張官判刑時表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亦是國家的尊嚴。上訴庭未有明確的判刑指引,曾有同類案件判處監禁,亦有焚燒區旗的案件判處社會服務令。張官同意焚燒國旗比玷污國旗更嚴重,因前者會令在場的人蒙受安全風險。

她又引述辯方早前的求情,提及被告勤奮工作幫補家計之餘,亦為努力為夢想進發。被告有志成為咖啡師,上司讚他奮力工作、熱愛生命,家人形容他善良、目標明確。張官考慮到他案發時攜有打火機並以此燒旗,但信納他出於一時衝動。她認同感化官指年輕的被告值得改過自身的機會,最終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以火槍紙巾燒國旗

案情指,當日下午3時半左右,康文署職員從閉路電視看到掛在大會堂外的國旗遭人拉下,其後被告與另外兩人扯開旗幟。被告繼而以火槍及紙巾焚燒,再踐踏國旗後離去。

在場約有40人旁觀,亦有傳媒直播。晚上10時,警方在元朗驅散集結的示威者期間,於鳳琴街截查被告,並搜出火槍、手套、白電油、六角匙等。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修例運動兩侮辱國旗者未判囚

去年修例運動的示威活動中,多次有焚燒或侮辱國旗的事件發生,除本案外,最少有兩人早前已認罪,包括一名與本案被告同於去年9月21日在屯門犯案的13歲女童,她認罪後被判接受感化一年。另外,冷氣技工羅敏聰(22歲),去年9月22日在沙田一次遊行上亦作出踐踏國旗的行為,他認罪後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律政司早前就羅的判判刑太輕為由,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希望能改判羅入獄,這覆核案至今仍未有裁決。

案件編號:TMCC189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