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提「辱警罪」私人草案 重犯者可能判囚一年

撰文:李彤茵 李大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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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正以私人條例草案方式,提倡訂立辱警罪,主要就《公安條例》第17條作出修訂,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初犯者會被罰款,重犯者則有可能判囚一年及罰款。她希望還執法人員尊嚴及減少警民衝突。

梁美芬以私人條例草案方式,要求訂立辱警罪。(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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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侮辱執法人員罪倘立法 官民權利將不對等

經民聯梁美芬聯同獨立議員何君堯及民建聯張國鈞召開記者會,以私人修訂的方式,提交「辱警罪」私人條例草案。梁美芬稱社會近年出現仇警情緒,不單在大型的政治活動中才見到侮辱執法人員的情況,執法人員日常在港鐵執法或違泊抄牌時,都遇到不禮貌對待。她希望透過提出辱警法,可以還執法人員尊嚴,及減少警民衝突。

梁美芬表示,罪行不僅涵蓋警務人員,亦包括所有易受衝擊和不友好對待的執法人員。她稱自兩年前佔領行動起,社會開始有侮辱公職人員的風氣,並蔓延至日常生活。私人草案建議於現行《公安條例》加入第「17H」項,指明若任何人對執法人員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展示標語,經勸喻後都繼續即屬犯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第一級罰款(2千元),重犯者可判處第二級罰款(5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但條文會加入「不知者不罪」的條文,即是如果執法人員沒有表明身份,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梁美芬建議《公安條例》17H 新增侮辱執法人員罪
(1) 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干犯以下行為—
(a) 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
(b) 進行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行為;或
(c) 展出滋擾性或辱罵性的標語
(2) 任何人干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3) 任何人重犯及惡意觸犯第(1)款所訂罪行,最高可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4) 除非有關的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受害人是以執法人員身份行事(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並不干犯本條所訂罪行。

獨立議員何君堯表示,草案所指的「執法人員」是指警務人員、廉政公署、懲教人員、入境署及海關。由於現時法例未有為「執法人員」定義,故亦會打算於《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加入執法人員的定義,方便執法。何君堯認為,私人草案內容平衡了市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亦針對到社會針對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他希望做到拋磚引玉,引起社會討論。

何君堯:粗口好明顯屬於辱罵

被問到當市民各警員說粗口,或叫對方「黑警」,是否已犯了「辱警罪」,何君堯指,現時沒有作詳細引述,認為法庭會有自己的理解。他稱,粗口很明顯屬於辱罵,而「黑警」一詞則存在灰色地帶,但亦要視乎當事人會作出甚麼抗辯理由,例如是否親眼見到警員真的貪贓枉法,或是否可以提出理據。

何君堯又指,現行的阻差辦公罪名並不涵蓋僅在當值,而非正進行任何調查工作的警員,故認為有必要訂立「辱警罪」。梁美芬則承認,成功透過私人草案立法難度很大,冀政府吸納意見後自行立法。

民主黨議員林卓廷質疑,訂立「辱警罪」無助緩和警民關係,又指草案對侮辱和滋擾的定義不清,執法有困難。他指紀律部隊內部亦有粗口文化,反問法例是否涵蓋紀律部隊內部。

律政司表示,會根據既定程序處理立法會議員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警方發言人指,警務工作艱巨,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常遇到挑戰,會以專業的態度,依法執行職務,以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公眾安全。警隊管理層對任何能確保警務人員有效執法的新措施或法例持開放態度。 

早前何君堯在香港律師會連任理事以最低票落敗,22年來首次被踢出理事會。(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所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須先提交予律政司,以取得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簽發的證明書,證明該法案符合《議事規則》中,對法案格式的規定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之後再到立法會審議,要經分組點票通過。由於早前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曾稱訂立「辱警罪」,只會激化社會矛盾,所以揚言不會支持,意味梁美芬的私人草案如果只獲餘下建制派議員支持,在地區直選仍未夠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