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出赤柱 的士司機聲稱「無錢找」 強行開車女客被困5公里

撰文:劉定安 陳永武 鄧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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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到場調查事件。(陳永武攝)

凌晨2時左右,據報一輛的士由機場接載一名女乘客,前往港島南區赤柱。疑因找錢問題,的士司機與女乘客發生爭執,當的士駛至淺水灣道50號對開時,司機將車停放一旁,期間司機報稱被女客拍打受傷,女客及司機均各自報警求助。據知警方到場時,雙方仍在爭拗,司機報稱頭暈需送院檢查,而年約30歲女乘客則在場協助警方調查。警方正調查事件,一度將案件列作「襲擊」跟進,隨後雙方和解,改列作「糾紛」,無人被捕。

車資438.5元 付500一張無錢找

消息稱,涉事的士由機場接載兩名女乘客出市區,其中一人在油麻地落車,另一人則前往赤柱馬坑邨。當的士駛到馬坑邨時,連跳錶、行李費及隧道費為438.5元。據知女乘客當時掏出一張500元紙幣,惟有人聲稱「無錢找」。女乘客指可以載她到附近便利店「唱散」大紙。但疑有人希望乘客「唔使找」,遂稱「七仔我就唔會去,一係車你返機場!」

其時疑有人突然強行開車,加上行李仍在車尾箱,女乘客只好待在車上大驚。兩人在途中不停爭執,乘客愈來愈驚,直到淺水灣道50號對開時,雙方各自報警,其中的士司機報稱被拍打受傷。而由馬坑邨到上址,車程約5公里。

消息續指,有人疑有不止一次「黑的」紀錄,最近一次紀錄是由機場出淺水灣,索取1,000元車資,當場被捕。警方最初懷疑事件有否涉及「非法禁錮」成份,畢竟女乘客是被迫在車廂內待上5公里,但調查後認為無刑事成份。雙方最終選擇和解,並無人被捕。據悉,警方在的士車廂內視察時,認為有足夠零錢作找贖之用。

的士司機報稱頭暈送院。(陳永武攝)

的士司機總會主席:故意不找贖並不合理

港九新界的士司機總會主席李志祥表示,事件中司機指不欲載乘客到便利店,只會載她返回機場此舉並不合理,雖然的士司機若未有零錢找贖「都唔出奇」,但事件中司機屬故意不找贖,認為法例雖然規定的士司機若未能為500元並不違法,事件中乘車費用金額大、顧客付500元亦屬正常,不理解司機為何不找贖。

司機需備不少於100元作找贖

根據運輸署發出的《香港的士服務指南》指出,原來的士司機未能為500元或1,000元紙幣作找贖,並不屬違例。不過,法例指出的士司機必須攜帶不少於100元的紙幣及硬幣作找贖之用。在今次事件中,500元減去438.5元車資,為61.5元,屬100元法定供找贖零錢的金額之內。

以下為《香港的士服務指南》關於的士車費找贖指引原文。

根據法例,的士司機須攜帶不少於100元的港元紙幣和硬幣零錢,供找贖之用。的士司機若未能為500元或1,000元面額的港幣提供找贖,雖不屬違例,但的士司機應盡量滿足乘客的找贖要求;

若乘客隨身只攜有面額500元或1,000元的港元紙幣,應在租用的士前,詢問的士司機能否為500元或1,000元的港元紙幣提供找贖;

的士司機可以要求乘客以500元或1,000元以外面額的港元紙幣或輔幣,支付的士車費;

若的士司機在獲得乘客的同意下,前往原先指定目的地以外的地方,讓乘客找換零錢以支付的士車費,則乘客有責任支付 行駛上述額外車程的相關的士車費;

的士司機不應在未獲乘客同意前,擅自駛往原先指定目的地以外的地方,讓乘客找換零錢支付的士車費;

當遇到找贖困難的情況時,的士司機與乘客應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共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的士司機及乘客如果觸犯該例,一經定罪,一般可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至10,000元 ,以及入獄3至6個月。

涉案女乘客向警員講述事件。(陳永武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