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東水利廳廳長黃柏青受賄9600餘萬 一審獲刑15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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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10日)對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根據案情,黃柏青非法收受財物折合約港幣9600餘萬。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10日)對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南方都市報》)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黃柏青先後利用擔任廣東省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及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便利,爲他人在房地産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兒子黃輝(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934萬餘元、港幣2561萬餘元、美元0.8萬元。以現時匯率計算,折合約港幣9600餘萬。

法院審理認爲,黃柏青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而黃柏青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柏青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大部分受賄所得,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