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 官方新令:一律以危害公安定罪重罰

撰文:李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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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內地頻頻發生公車暴力事件。昨天(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行為將予以從重處罰。

重慶巴士墮江,緣於一名乘客出手襲擊司機。(資料圖片)

2018年10月28日,重慶市一輛巴士因為乘客與司機互毆墜入長江造成15人喪命後,內地依然頻頻發生巴士暴力事件;輿論指向類似案件最後在法院都獲輕判,難起震懾作用。

據官媒《新華網》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還要從重處罰。

事實上,依據中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處3年以上、10年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不過,該法未明定何謂「危險方法」。

這項意見下發,雖然明確巴士暴力的危險行為並從重論處,是否就能嚇阻頻發的巴士暴力,還有待觀察。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