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敏實前主席須向公司附屬賠償2030萬元人民幣

撰文:張偉倫
出版:更新:

證監會在敏實集團(0425)前主席兼執行董事秦榮華被裁定犯有失當行為,導致敏實在2008年收購2家公司時蒙受損失後,已向原訟法庭取得針對秦榮華的命令,飭令他向敏實全資附屬公司Decade(HK)Limited支付2,030萬元(人民幣‧下同)作賠償。

秦榮華連同3名前執行董事石建輝﹑穆偉忠及趙鋒,亦被飭令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上市法團董事,或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3至6年不等,由今年11月27日起生效。

上述命令頒布是基於他們承認擔任敏實董事期間,違反了受信責任,及以適當及合理技巧﹑小心謹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的普通法責任。

並無披露與2家收購公司的關係

具體而言秦榮華同意,他當時並無促致Decade就收購2家公司時,取得的地段商議可能是最低價,按聯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敏實董事會及股東全面披露,其涉及的利益衝突,即他與該項收購中的賣方的親屬關係。秦榮華對2家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權,該項收購的全部條款及最終如何處理該項收購的代價。他亦採取行動阻止敏實向證監會﹑聯交所及投資大眾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及隱瞞重要資料。

證監會又指出,有關收購並非如敏實披露,為一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交易,因為秦榮華在所有時間均對達涉收購的2家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權,及因而對經他的侄兒徐鈞維及侄女徐曉琳,即當時的賣家,取得的地段亦具有重大控制權。

此外秦榮華並無全面披露收購的全面條款,包括收購實際總代價為8,859.3萬元(人民幣‧下同),而非如披露的2,591.7萬元。根據就所取得的地段而訂的建築合約,估計建築費為2,938萬元由敏實附屬公司負責,及收購的總代價大部分最終存入由秦榮華,或與他有關的人士所控制的銀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