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發佈《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 2020年1月起施行

撰文:孫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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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月起施行。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這從立法層面確立了新時代外資管理的新體制。

在此次最高法發佈會上,發言人羅東川表示,中國共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現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全面開放;保護外資合法權益,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健全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性開放。中國改革開放40多年的歷程充分證明:開放帶來進步,封閉必然落後。越是敞開懷抱分享自己的文明,就越能擴大國際社會所需要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