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新《上市規則》將於9月1日生效 2情況無須停牌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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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0388)就建議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目或否定意見的發行人,實施特定停牌規定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指出,今次諮詢是希望提高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及可信度,以維持市場質素。

新增的《上市規則》條文,將適用於發行人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全年初步業績公告。

合共收取62份回應意見

港交所指出在調詢期間合共收到62份回應意見,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對新的《上市規則》條文作出若干改動,以反映市場意見。他又指出新的《上市規則》條文鼓勵發行維持適當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在適當情況下,促使發行人盡快與核數師解決審計上的問題。

按照新《上市規則》規定,若發行人就個別財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或表示會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港交所一般會要求發行人停牌,直至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保證核數師無須就有關問題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以及披露足夠資料以令投資者可在知情情況下,對其財務狀況作出評估為止。

企業補救期可獲延長

港交所指出考慮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後,已修訂了建議《上市規則》,停牌規定在以下2個情況不適用,1.是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2.是發行人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的相關問題。

同時亦已修改補救期,按現行《上市規則》,主板發行人連續停牌18個月,GEM發行人為12個月,可能會被港交所除牌。若要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補救期或可延長,而延長期則由港交所按個別情況而定。

港交所又指出,若主板及GEM發行人停牌純粹是因為核數師對發行人在今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開始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補救期可延長至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