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裁判文書上不上網不看皮毛 眼光應望向中國法治未來

撰文:外部來稿(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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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徵集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諸如人民法院案例庫是否會向社會公眾開放、中國裁判文書網近年的上網文書數量呈大幅下降趨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否還會上網公開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都做了回應。

在此之前,有細心的網民發現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例上網量越來越少,甚至還出現了曾經有過的上網案例已然悄悄下線的情況。於是,內網取代外網,對曾經要通過裁判文書公開「加強釋法說理」「向世界貢獻中國經驗」的系統工程即將爛尾的擔憂,不絕於網絡之上。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2013年7月1日正式上線,2014年1月1日,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都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2016年8月,最高法公布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加大了裁判文書公開力度,並就圍繞如何減輕各級法院裁判文書公開工作量、降低上網裁判文書出錯風險、強化對此項工作的精細化管理等增設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推動「司法公開」舉措之一,累積公開各類裁判文書1.4億份,惟前景成疑。(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十年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判文書1.4億餘篇,截至2023年12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訪問總量已突破1081億次。從推動中國司法公開、方便法官辦案、普及法治思想的角度,中國裁判文書網確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無論是律師、法官乃至民眾,均能從類案既有判決主文的歸納中尋找到現有司法的尺度和方向。律師朋友們可以從即將受理的法院既往判決中尋找到可能的裁判趨勢,進而分析制定可行的訴訟策略。而法官朋友同樣會對本單位以及上級法院的裁判,納入自己參考和斟酌的範圍。同樣,法學研究者們也能夠透過案例庫這一豐富的研究材料富礦,拓寬法學研究的領域。

不過從22日最高法的回應來看,依舊沒有對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後續命運給予明確回答。當然,最高法也提到了為什麼要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之外又建立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其中提到使用效果問題、權利保護問題和安全風險問題。

首先,裁判文書的上網給法官帶來了較大的工作壓力,在本就判案壓力巨大的情況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裁判說理,防止不僅當事人更包括不特定民眾「吹毛求疵」的眼睛。

法官們工作強度大,「案多人少」確實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尤其對北京上海這樣案件量巨大的地區而言,基層法院年均500件左右的案件量,別說辦案能手,如果在企業都有可能被「優化」。

然而若是結合真實辦案法官人數以及真實辦案工作時間等多個變數,會發現較之於不上網進而可能可以簡化說理、簡化文書這種「節流」的形式,進一步在辦案法官人數和可供辦案時間上下手的「開源」可能更有價值。因而,這個理由並不能當然的成為裁判文書不再上網的理由。

也有人擔心裁判文書網能夠成為民眾挖法官黑料的工具。這在最近四川內江市法院劉某法官身上就發生了。在其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辯方律師就從舊有裁判文書中找到了其曾向自己原領導提供感謝費的記載,進而對其乃至整個法院審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質疑。

這當然是一宗比較嚴重的挖黑料事件,即便不是這麼嚴重,就算是一個法官在類案中的判決前後不統一,都有可能引起當事人以及律師的懷疑甚至是攻擊乃至舉報。

然而,這恰恰更加證明裁判文書上網的必要性。一來,對於這種違法違紀的行為並不應該透過遮掩來粉飾太平,倘若真的存在相關行為,在「倒查二十年」的決心之下本就應該讓其退出審判一線隊伍。二來,司法系統以及政法系統更應該堅定內心,勇於保護並為法官隊伍做後盾,在不同的法治環境和要求、發展的法律理解理念之下,法官在不同時期做出的結合不同情景的所謂的「同案不同判」,只要不存在違法違紀的原因就應當予以說明和保護。而不應忌憚民眾的「監督」選擇不再上網或者一撤了之。

此外,法院作為公務員系統同樣是圍繞著考核指揮棒跳舞的群體,當考核指標中取消或者調低了對裁判文書上網的權重之後,各級法院自然也就失去了進一步提交文書上網的動力。此處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僅就部分人員介紹,20年之後考核體系中就已經開始降低甚至見不太到對文書上網的「苛責」了,既然做了也不能多分三五鬥,那就自然沒了繼續的動力。

最後一個最為擺的上台面的理由在於,文書上網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涉及未成年人、調解結案等四種情況無需上網,但在能夠上網的案件中是否仍然需要對當事人資訊乃至其他一些信息進行私隱化處理,卻是一個各自法院「自由裁量」的事情,私隱化過度與完全不私隱化的現象均有。所以才會出現前段時間《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因為刊發的文章引用了某一判例,並直接出現了當事人個人資訊被起訴的事件。雖然案件以原告撤訴終結,但文書公開與個人資訊保護之間的矛盾確實需要解決。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刊發文章引用判例,突出文書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矛盾。(觀察者網)

換言之,在裁判文書上網這一事件上,真正有價值有意義去探討的,可能正是這種公眾的知情權與個人的私隱權(個人信息)之間的張力如何平衡的問題。

放眼看世界,作為一個判例法國家,美國創設的PACER系統專門用來檢索地區法院、上訴法院以及破產法院等案件和案卷資訊。不僅沒有減少案件量,還線上化、充沛化、更多的模組化甚至樂趣化上進行創新,提高民眾的檢索熱情。當然透過適當的收費政策(每頁0.1美元,單個文件不超過3美元)進行一定的目的性篩選。

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張力上,他們同樣透過類似中國高院的限制性規定一樣,對未執行的傳票、審前保釋、未成年人判決記錄、陪審員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國家安全秘密等等文件限制公開。

更具有參考意義的可能是近鄰的日本。跟中國一樣,日本也由最高院開設了案例檢索平台,民眾可以在系統中檢索相應案例,案例同樣充分詳實,也並不隱去相應當事人、代理人、法官的姓名,但也僅限於姓名,而無需提供住址以及聯繫方式等。根據日本民事訴訟法91、92條,訴訟記錄等向民眾的公開是裁判公開原則的當然之理,也是其憲法21條射程範圍內的知情權在民事訴訟法上的體現。

當然其92條也明確的規定,涉及私生活中的重大秘密、被人知曉後會對生活產生重大障礙、商業秘密、導致不正當競爭等情形時不得公開。此外,進入判例集、判例研究等主動公開的、有一定影響等情形下,判例也會對個人資訊做一些隱名化的處理。

不僅民事,刑事同樣如此。日本曾經有過一宗案例,一名案外人想要查看歐姆真理教前信徒的刑事裁判記錄,被檢察院拒絕,後經過申訴在對當事人名等私密資訊進行處理後得以查閱相應記錄。

在判決之外,日本還根據「行政機關資訊公開法」以及「法院司法行政文書開示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法院的司法行政資訊公開進行了更為深入的制度規定。從如何申請、到開示還是不開示的通知、再到覆議的整個流程和細節的要求、安排、時間都有非常利用者友好型的制度配套。

不僅全面公開化,日本還在因法律規定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僅保存五年的背景下,擔憂起了大量既有裁判文書的遺失的問題。日本法律界為了能夠從判決的變遷中尋找司法實踐演化的過程和脈絡,從文書的傳承中尋找法治文化乃至整個社會文化的延續,而透過「公文管理法」將裁判文書統一移交國立公文書館保管。這也是為何日本的法學界在研究某一具體條文的變遷時,總能找到百年前第一次立法時的立法會議討論稿,從而知曉某一制度的前世今生的緣由所在。

推動司法進步,司法公開是重要一環。裁判文書上不上網,不能僅僅從法院當時當下那一畝三分地裡能否多收那三五鬥的狹隘視角出發,也要為中國法治的發展和未來多做些打算。

本文獲《觀察者網》授權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