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性屢現被強姦難受法律保護? 專家:強制猥褻罪已足夠
陝西西安一宗同性強制猥褻案上周一(14日)在當地中院宣判,被告人猥褻同校男生,致事主肛周損傷,被判囚兩年。消息發布後,男性遭強暴為何不適用強姦罪這一問題再次引起討論。中國多名法學專家、政協委員在公開場合提出,近年來接連發生多宗男性受到性侵犯的案件,男性受到侵犯危害程度不亞於女性受到侵犯,應該將男性列入強姦罪的被侵害對象範圍。
根據中國的刑法,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交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及其身心健康,對象不包括男性。
近年來,不時發生男性被「強姦」的案件。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莊兩名男子搶劫「強姦」一位打工仔,警察後來以搶劫罪批捕疑犯,未提及強姦之事。2010年10月24日,廣東深圳一名保安酒後「強姦」男同事,訴至派出所無法立案,後兩人私下解決。
2011年,42歲男子「強姦」18歲男同事導致受害人輕傷,後被判囚1年。《法制日報》稱,那是中國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雖然犯人被定罪,但由於中國刑法的強姦罪所保護的受害對象只限女性,檢控官當時不能用強姦罪來檢控強姦男性者,而當時甚至只能用故意傷害罪來檢控被告。換句話說,強姦男性所要負上的刑責比強姦女性低得多。
在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獲通過,刑法的第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中「他人」即涵蓋了男性,使得14周歲以上的男性受到第237條保護。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奧地利、意大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姦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時,都將「被害人」表述為「他人」。港澳地區對於非禮、雞姦等行為,也沒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別。
對於中國男性未被列入強姦罪的受害對象,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俏表示,人們普遍認為只有男性才能主動地構成強姦罪的實施者,而女性只能是男性的附庸,不可能是性交的主動者,只能處於被動地位。
「受父系社會的影響,傳統上人們將強姦罪的主體視為男性,對象視為女性。不論是在東方還是西方,都是強姦罪傳統立法的通例。」張俏表示,西方國家在20世紀就開始修改立法,將強姦罪的主體擴大到包括女性,將其對象範圍擴大到男性。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舟雄則表示,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強制猥褻罪已經涵蓋了對男性的性侵犯,暫時沒有必要把男性也列入強姦罪的受害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