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遭強姦僅獲賠1098元 內地兒童保護法律仍有空白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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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留守兒童遭遇性侵犯的問題十分嚴重。(新華社)

1997年後,大陸有所謂「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滿14周歲女童的行為。這些年,社會上不斷有人,包括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呼籲希望能夠廢除「嫖宿幼女罪」,以「強姦罪」取代之,認為此舉才能妥善地保護未成年少女的權益,加大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近年來,所謂腐敗官員以及中小學的一些教師、校長等涉嫌組織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件時有發生,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擔憂。

但也有一些司法機關人員並不贊成上述觀點,認為「嫖宿幼女罪」其實重於「強姦罪」。他們表示,將嫖宿幼女以強姦論處,固然體現出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行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決心。但從立法技術上講,不太科學。「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

姑勿論觀點如何,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將「嫖宿幼女罪」廢除,並將猥褻罪的客體擴大到男性;但「定罪」與保護兒童畢竟仍有距離,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的工作,遠未結束。

在多宗性侵兒童案中,施暴人員確實是被判刑,但民事賠償一直微不足道。據《新華社》報道,2015年吉林市吉纖幼兒園園長強姦女童案,受害者僅得1098人民幣的治療費與鑑定費;但對於後期高昂的心理治療費用,法院以「尚未產生」不予判罰。「等到治療結束產生費用後再申請民事賠償,還將面臨着訴訟時效已過的問題」,受害者母親說。

民事賠償渠道欠缺 賠償金額微不足道

2014年5月,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提交的一份關於該省《未成年人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到,「性侵類案件受害人心理傷害尤為嚴重,但依照現有法律規定,不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案件終結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都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判決金額往往是醫藥費等直接經濟損失,與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理侵害和生活影響的嚴重性不相適應。」

對此,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加大對性侵類案件的民事賠償責任,對受害人予以較高數額的精神賠償。同時,法律專家也建議延長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索賠訴訟時效。

性侵兒童案件目前還面臨較難搜證。「由於性侵兒童行為的隱秘性,特別是不少慣犯本身警惕性較強,往往會毀滅證據,這給取證帶來了較大的困難。」青海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馬蘭花說。另外,由於很多被害人年齡小、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導致案件被發現時已過去了幾個月、甚至幾年,有關證據已經滅失,給案件偵破帶來困難。

此外,在現行法律中,強姦罪只在受害者是女性時才成立,而猥褻兒童罪只適用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這成為男童保護的法律盲點。長期從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表示,在她接觸的很多案件中,對於男童的姦淫行為往往認定為猥褻兒童罪,滿14歲的男孩只能以受傷害程度定罪,如果沒有受傷,侵害者甚至無法被定罪。

在「女童保護」統計的2015年340起公開案件中​​,至少有20起案件涉及男童被性侵,受害男童超過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