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解讀】人權計劃目標宏大 需靠法治予以保障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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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三次發布人權計劃。(新華社)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29日發佈,確定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的目標和任務。從全面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充分保障特定群體權利,深入人權教育和研究,積極參與國際人權工作等方面,確定了今後5年促進人權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這是中國自2009年以來制定的第三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當前全面建成小康和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人權事業的發展是重要一環。比如它所要求的提升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就有精准扶貧等政策的對接。此次計劃中也提出要在2020年在民族地區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則融入了依法治國方針的大框架之中,其他權利的保障,也同樣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因為法治正是對人權的最有力保障。

在涉及各個領域的人權行動計劃中,一些特定群體的權利保護更值得關注。諸如需要特別呵護的弱勢群體,以及處於國家強權追訴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他們的權利保護水平,往往構成了整個國家人權保障「最短的木板」,也成為檢驗法治的「試金石」。尤其是那些被羈押的人,經常會被執法機關和民眾視為「壞人」,其應有的權利也得不到保障。

將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羈押人權利保障

法治視野下,「壞人」同樣享有法律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對這種權利的尊重和保障,更能體現一個國家人權保護的水準。前些年,由於司法實踐中超期羈押、刑訊逼供、冤假錯案比較嚴重,尤其是發生在羈押場所的嫌犯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度制約了中國人權保障的法治化水平。在之前人權行動計劃強調遏制刑訊逼供的基礎上,此次人權行動計劃進一步提出,將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羈押人權利保障的立法層級,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將看守所條例上升為看守所法,變化的不僅是名稱和立法層級,更凸顯出國家對被羈押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背後乃是立法理念的實質性嬗變。人權是法治的基本價值和根本目標,法治則是人權的根本保障。為了更好保障各類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的權利,防止執法公權造成人權損害,就必須走法治化道路,為人權保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令人欣喜的是,人權行動計劃不惜筆墨,就規範涉及公民人身的執法行為和司法行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刑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等等。這些與當前執法和司法改革舉措遙相呼應的行動計劃,不單單是一種政治宣示,更是一種理念的融貫和澆鑄。而法治保障人權,就是要瞄準「最短的木板」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