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大修《人民警察法》 擬定五種情況下警察可用武器


中國公安部網站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的修訂,不但回應了社會普遍關注的內容,還新增警察允許使用武器條件。新華社報道,對這部法律進行修訂,有利於提升人民警察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水平,也有利於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更好維護公平正義。
據報道,修訂草案提出警察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如果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1)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2)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4)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物件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5)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
修訂案還指出,如果在有選擇的情況下,警員應盡可能選擇對公民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此外,修訂草案也首次提到警員在被襲擊時應該如何處理,稱若犯人襲擊警察或阻礙執法,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作驅逐或制服。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兩個警員不得使用武器的情況,分別為疑犯為懷孕婦女或兒童和疑犯處於人多或儲放危險品的地方。
官媒稱規範警察行為 一線警員25年可提前退休
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稱,近年來,在「2014年太原警察暴力執法事件」等案例中,少數警察因執法不規範引發公眾質疑,乃至引發輿論漩渦,給法治形象造成了傷害。此次的警察法草案稿更加強調規範和監督警察的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指出,現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20多年的時間過去,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和授權。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樣一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另外,此次的修訂草案也在人員管理和職業保障方面提出新規。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從事基層一線執法執勤工作滿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從警滿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並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