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報:軍隊中止空餘房地產租賃合約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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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改在政治層面要求軍隊對黨的絕對忠誠。(新華社)

早前,中央軍委印發《關於軍隊和武警部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活動的通知》,要求軍隊停止有償服務,但在中止房地產租賃合約方面卻有一些不清晰的地方。《解放軍報》昨日刊文解釋稱,軍隊停止租賃空餘房地產,依法不需要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文章稱,在《通知》下,軍事單位需要單方解除與地方企業或個人簽訂的房地產租賃合同以收回軍隊房地產,但軍事單位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法可依,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均引起疑問。對此,文章解釋稱,軍隊貫徹中央軍委指示精神,全面停止有償服務有充分法律依據,軍事單位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不僅合法,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和確立的情勢變更原則,正是軍事單位單方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

「情勢變更」動搖履約前提

文章續指,情勢變更原則是國際民商事活動中解決因客觀情況異常變動而造成合同履行困難問題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後,訂立合同時的「情勢」,即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反而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其目的在於適用誠信及公平原則,消除情勢發生變更所帶來的利益失衡後果,實現損益平衡。而情勢變更原則早於2009年5月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已首次明確規定。

文章總結,軍隊空餘房地產租賃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現在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礎喪失,履約的前提發生了動搖,符合情勢變更原則的第一構成要件。其次,軍事單位與地方企業或個人之間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在今年《通知》發佈時,許多合同都處於未到期狀態,符合第二構成要件。再次,中央軍委下發《通知》是軍事單位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到的,現在軍事單位按照中央軍委指示全面停止有償服務,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合同的情形。最後,按照《通知》要求,出租方軍事單位已經不能繼續向地方當事人提供房屋,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失去了意義。因此,軍事單位單方解除合同而免於承擔違約責任有充分法律依據,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