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定涉氣槍案件量刑標準 殺傷力大小及犯事動機納入考量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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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今天(28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內地擬定涉氣槍案件量刑標準,殺傷力大小及犯事動機納入考量。(視覺中國)

批復規定,針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下稱「氣槍」),就其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或走私,司法機關應考慮幾大因素以作量刑標準:

涉案槍支的數量。
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管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
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

「不能唯槍支數量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涉槍案件轉趨多樣和複雜,特別是氣槍種類繁多,致傷力高低不一,因此量刑時「不能唯槍支數量論」。

該負責人說,有見及此,該批復決定,司法機關根據不同類型槍支、彈藥的致傷力,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此外,司法機關需考慮涉案槍支的槍口比動能、數量、用途,以及行兇者動機目的和一貫表現,從而評估社會危害大小,作出適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