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內地作家江南侵權案一審宣判 金庸獲賠188萬元

撰文:潘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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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作家楊治(筆名:江南)借用查良鏞(筆名:金庸)筆下人物角色、性格設定等進行二次創作寫成小說《此間的少年》,2016年被金庸告上法庭,被指侵權,並遭索賠500萬人民幣。
今日(16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就該小說著作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判決,江南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金庸188萬元人民幣。
金庸、江南均沒有親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均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金庸起訴內地作家江南侵權。(資料圖片)

據金庸起訴指,2015年,他發現江南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於他的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且人物間的相互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其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

金庸認為,江南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同時,其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江南通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相關出版社未盡審查職責,應與江南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金庸在起訴中請求法院判令: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複製、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毀庫存圖書;楊治及相關出版社需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楊治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人民幣,相關策劃出版社亦需承擔連帶責任;並且支付維權合理費用20萬元人民幣。

作家楊治(江南)所寫小說《此間的少年》被指侵權金庸多本小說。(網絡圖片)

江南:曾諮詢法律人士 未觸犯法律規定

2016年,江南在微博上發聲明,稱最初連載時使用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於好玩的心理。諮詢過相關的法律人士,被告知未曾觸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才決定正式出版此書。他又稱,《此間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關係、故事情節方面均不與金庸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並無侵犯金庸的權益,且金庸的損害賠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不應獲得支持。

廣州天河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和故事情節在整體上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二者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此間的少年》並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不過法院認為,江南創作《此間的少年》時僅發表於網絡供網友免費閱讀,之後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稅等收益,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並與金庸存在競爭關係,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天河法院判決指:《此間的少年》應銷毀庫存書籍,所有關聯人士、出版人須刊登聲明,向金庸公開賠禮道歉。江南應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出版社就其中30萬元人民幣承擔連帶責任;江南還應賠償金庸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人民幣,出版社負責其中3萬元人民幣承擔連帶責任;駁回金庸的其他訴訟請求。

(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