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太陽花示威者反獲賠償 台灣法院的判決惹議

撰文:張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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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太陽花學運行政院驅離濺血事件,台聯前立委周倪安等人認為警方執法過當,提告向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而台北地方法院於當地時間2019年10月30日認定部分員警執法逾越比例原則,造成人民受傷,判市警局應賠償周倪安等14人共111萬元新台幣,仍可上訴。

根據台媒分析,由於這是台灣法院第一起針對警方處理陳抗案件,沒有拍到警察攻擊民眾影像卻仍判決要負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因此該判決結果普遍引發基層不平,甚至可能引發未來警方在面對街頭抗爭時,採取「消極不執法」的時代來臨。

法官判決指出,民眾在禁制區內抗議,屬非法集會,警方驅離非法「和平」集會,應避免使用強制力,避免發生寒蟬效應,依法可命令解散、強制驅離,也可攜帶警械到場執行職務,若以柔性勸說命令解散無法達成效果,施用強制力是不得已的決定,包括分開手勾手的民眾、拉離或抬離坐、躺的民眾,「但不應該把民眾當成敵人,基於教訓、泄憤和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

換言之,法官認為,警方執勤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強制力驅離不願配合的民眾時難免有摩擦、拉扯或碰撞,但若逾越比例原則,則超出依法行政範疇,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同時,該案的爭議點在於,它降低提告民眾的舉證要求,對於是否有警察執法過當造成民眾受傷,縱使沒有拍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的錄影畫面,仍可由證人說法、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顯示有過重傷勢、傷及人體要害等情事。雖然最終法院裁定國賠,然而這無非也打擊到基層員警的執法信心。

此外,該判決也很快變成政治議題。國民黨前台北市長在臉書以「國恥!警察何辜?司法竟向街頭暴力低頭」為題,寫下「人,當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司法屈從於暴力者的法律勒索,為暴民背書,認證暴力行為的合法性,向街頭暴力低頭,結果打砸行政院、立法院還可以靠打官司賺錢;警察執行公權力,捍衛正義,卻落得如此下場」。並要求蔡英文跟蘇貞昌公開表態是否支持員警同仁依法行政,企圖讓這個議題變成選舉話題。

而這個判決也不禁令人聯想到香港局勢。台灣媒體時常以「執法過當」批評香港警方,但很少譴責激進示威者。而該判決一出,或許對於台灣人支持香港局勢更是提供了法律的實務基礎,但恐種下台灣警方心中的不滿。而究竟這個話題會不會成為2020總統大選的一個變數,還需要時間來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