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過內地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明年3月1日起實施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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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特區報報道,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簡稱「條例」)是內地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深圳通過內地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明年3月1日起實施。(網上圖片)

根據條例,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秘書長殷慧芬表示,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出台,可以說是中國破產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

殷慧芬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后,符合條件的、遭遇競爭失敗的自然人可以以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場或者實現重生,這對於增進債權人公平清償,保障債務人的生存、發展,對經濟活動損失進行及時高效的處理以保證經濟活動的流暢、穩定及可預測性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深入優化現有的營商環境、保護企業家精神的重要舉措。

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符合條件的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餘債務。在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

同時考察期期間,債務人將不得進行包括高鐵動車一等座、三星級以上賓館、新購置不動產和機動車等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居住面積也不得超過安居型商品房面積標準。

在破產考察期期間,債務人將不得乘坐高鐵動車一等座。(網上圖片)

殷慧芬解讀稱,設定3年的免責考察期可能更多是基於讓債務人及時重生、保護企業家精神的角度考慮。一部良好的個人破產法必須合理、有效地協調債權人、債務人的利益,對於免責考察期的設定必須十分謹慎。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於免責考察期還指出,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條例作出的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違反該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免責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條例還指出,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殷慧芬認為,在內地目前誠實信用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大眾普遍擔心個人破產法成為債務人逃債工具的背景下,免責考察期或應該更為嚴格,避免造成債務人對合同義務的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