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人工繁育娃娃魚等不再適用「禁野令」 可上市交易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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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顯示人工繁育大鯢(俗稱娃娃魚)、烏龜等可上市交易,不再適用去年的「禁野令」。

通知指,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林草局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公告(2021年第3號),將調整後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予以公佈施行,並在6月30日之前設置過渡期。更新的名錄包括302種(類)水生野生動物,其中有46種(類)國家一級保護,256種(類)國家二級保護,物種數大幅增加,同時不少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保護管理依據、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門等發生改變,例如揚子鱷、虎紋蛙等物種調為為林草部門管理。

另外,大鯢等僅野外種群列入名錄的物種,以及尼羅鱷等僅野外種群被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物種,其野外種群嚴格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種群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經營利用上述物種人工繁育種群的,不再適用《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有關管理要求。而烏龜等僅野外種群被列入名錄、且名錄發布前已經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物種,其人工繁育種群在6月30日前可繼續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規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8〕78號)規定管理。

通知要求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好6月30日之前的過渡期,周密部署,細化安排,確保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平穩過渡、有效銜接;對名錄發布前已合法開展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的物種,要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於過渡期內,按照調整後的保護管理要求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和經營利用許可證;對公告發布後新開展的捕捉、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等活動,一律按照名錄規定的保護級別審批。最後,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與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等執法部門主動溝通,做好銜接配合,告知相關政策和管理要求,避免因「一刀切」損害從業者合法權益。

(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