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破壞營商環境?國家安全部:歪理邪說、顛倒黑白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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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反間諜法》修訂後引發境內外高度關注,部分輿論認為法例破壞了營商環境等。對此,國家安全部周三(6日)發文回應,指一些別有用心的境外勢力煽風點火、推波助瀾,散布相關荒謬論調,污蔑中方「泛化國家安全」,渲染在華正常商業活動可能被當作「間諜行為」。對這種有毒言論,法律本身和事實真相是最好的「殺毒劑」。

文章提到兩大謬誤,一是《反間諜法》惡化營商環境,對外企在華投資造成「寒蟬效應」。對此,文章表示,安全是發展的前提,也是國家保持開放穩定營商環境的基礎。縱觀世界各國,加強反間諜立法、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通行做法,也是正當之舉。修訂完善《反間諜法》是正常的立法活動,是中國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的體現。炒作《反間諜法》「破壞營商環境」、「加速經濟脫鉤」,純屬歪理邪說、顛倒黑白。

而市場經濟本質是法治經濟,清晰明確的法律制度是企業安心投資經營的基本保障。這次修訂將條文由40條細化為71條,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進一步明確合法和非法的邊界,增強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減少企業違法的不確定性,幫助企業更好依法依規經營。

第二個謬誤是《反間諜法》將商業數據視為「國家秘密」,正常獲取商業信息的行為可能被當作「間諜活動」。文章回應道,「間諜行為」是嚴重違法犯罪活動,與正常的投資、經營、科研等活動毫不相同,這無論從法律還是常識上都能清晰分辨。將中國執法部門依法調查間諜違法犯罪活動歪曲為「打擊外資企業」,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強盜邏輯。

國家安全部指,修訂完善《反間諜法》是正常的立法活動,是中國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的體現。(資料圖片)

對於什麽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中國法律作了明確清晰界定。《保守國家秘密法》詳細列舉的7類國家秘密事項不包括「商業秘密」,《反間諜法》規定的6類間諜行為更不涉及所謂「正常獲取商業信息」,《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分別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作了清晰界定。將「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混為一談,將「商業活動」和「間諜行為」強行掛鉤,分明是別用有心、混淆視聽。

文章進一步稱,恰恰是美國1996年出台的《經濟間諜法》,將「盜竊商業秘密」作為一種間諜犯罪,規定了最高10年監禁、500萬美元或者被侵害商業秘密價值3倍罰款的嚴厲法律責任,並濫用該法打壓國際競爭對手,近年來更是羅織罪名、捏造「證據」,連續炮制數十起所謂「中國經濟間諜案」。文章強調,如果帶著「有色眼鏡」、拿著「美式概念」來生搬硬套中國的《反間諜法》,得到的當然只會是錯誤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