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婦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駁回:婚姻不愉快非充分理由 

撰文:高紫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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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一名68歲婦人蒂尼(Tini Owens)指與丈夫婚姻生活不愉快,彼此之間沒有愛情,提出離婚,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不過5名最高法院法官「不情願地」在周三(25日)裁定婦人敗訴,因在配偶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以婚姻生活不愉快訴請離婚,理由並不充分。

蒂尼與丈夫歐文斯(Hugh Owens)於1978年結婚,至今已有40年,兩人育有兩個孩子,他們現已長大成人。

妻子2012年首次就離婚徵詢法律意見,2015年2月與丈夫分居,並於同年5月遞交離婚呈請書。她指責丈夫重視工作多於家庭生活,又指他對她已失去愛和感情,而且他喜怒無常,並常常爭辯。他亦會在別人面前貶低蒂尼,故後者提出離婚,而當時兩人已經分居。

歐文斯拒絕離婚,理由是他認為,只有在她與別人有染,或是她感到厭倦,婚姻才算是無可挽回地破裂。

蒂尼的代表律師指出,其當事人對裁決結果感到心碎,「無法繼續過活」。

其中一位法官宣布判決結果時指出,蒂尼無法以婚姻不愉快為由離婚,國會或應考慮是否立新例,予以取代。

她的個案令該國缺乏「無過失離婚」(no-fault divorce)法例的討論又再被炒熱,有關討論已持續數十年,美國、澳洲及蘇格蘭都有了,但英國仍然落後。「無過失離婚」是指,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另一方配偶有過錯,只需簡單說明兩人無法繼續一起生活,便可獲得法庭的離婚判決。

英國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一名68歲婦人蒂尼(Tini Owens)指與丈夫婚姻生活不愉快,提出離婚,惟最高法院法官周三(25日)一致裁定婦人敗訴。圖為示意圖。(VCG)

等到2020年才能離婚

蒂尼之前已經歷2次敗訴,家庭法院與上訴法院法官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駁回她申請。上訴法院法官哈勒特(Heather Hallett)當時在判決中指,在2015年與丈夫分居的蒂尼本可於分居2年後正式離婚,但由於丈夫拒絕,二人需要等待至2020年,當兩人分居滿5年,妻子才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

法官曾指,從各種角度看來,這段婚姻已經不可挽回,因此促請歐文斯改變主意,同意離婚。但歐文斯未有聽取意見,結果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法官最終周五作出裁決,駁回蒂尼的上訴,並指以婚姻生活不愉快作理由並不充分。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規定除非申請人可以證明因伴侶通姦、有不合理的行為、或遭遺棄,而令婚姻破裂,否則在沒有得到配偶同意的情況下,要與配偶分居最少5年才能離婚。

(衛報/英國廣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