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刪財困紀錄 西班牙男子推動立法 

撰文:甄梓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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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一名31歲女子因自己的性愛影片在網絡瘋傳而向法院要求使用「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雖然最終勝訴,但她仍因無法承受壓力而上吊輕生。事件令「被遺忘權」再受關注。歐盟法院在2014年裁決個人有權要求搜索引擎等互聯科企業移除與其有關的連結,以保護個人隱私,然而諸如誰應該享有被遺忘的權利、網絡資訊自由會否受鉗制等問題,仍然充滿爭議。

西班牙男子岡薩雷斯(Mario Costeja Gonzalez)在2011年告上法院,要求當地報章刪除一篇16年前有關他沒繳稅,其物業被拍賣的報道,同時要求Google刪除這篇新聞的搜尋連結。(路透社)

「被遺忘權」判決源自西班牙男子岡薩雷斯(Mario Costeja Gonzalez)在2011年告上法院,要求當地報章刪除一篇16年前有關他陷入財政危機、物業因沒繳稅而被拍賣的報道。岡薩雷斯雖已還清了債務,但這篇報道的內容、關鍵詞及他的名字仍可以在Google中搜索。岡薩雷斯認為事件有損他的名聲,希望透過法律保護個人隱私。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相關資訊屬新聞自由為由,駁回岡薩雷斯的申請,事件最終鬧上歐盟法院。歐洲法院在2014年5月裁定Google敗訴,判決書中指出,若有人認為搜尋結果中的信息「不足夠、不相干或已過時」,有權要求把這些訊息刪除。若搜尋引擎公司拒絕,他們可請求法院或資料保護當局介入處理,這項判決確立了網上的「被遺忘權」。時任歐盟司法專員雷丁(Viviane Reding)強調,「被遺忘權」是保障個人資料,絕非等同於抹掉歷史。

刪除資料有何準則?

根據「被遺忘權」的準則,要求搜索引擎移除資料視乎「資料的性質、資料對當時人私生活的影響力、資料關乎公眾利益」,若資料涉及的個人私隱問題大於公眾知情權,在這種情況下,便可刪除相關資料,但政客想刪除網上資料的難度比普通市民高得多。

(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