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獲判監上訴准以十萬元保釋 法官指不小心駕駛鐵證如山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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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的案件,去年11月被判監禁但他不服判刑,准予保釋上訴。上訴案今日於金鐘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楊明早上約9:50在女友莊思明陪同下抵達法院。案件於10:30開庭,法官表示需在庭上先查看完行車記錄儀,才聽控辯雙方的陳詞。法官又問上訴人由認罪改為不認罪,後來又由不認罪改為認罪的時序,指出上訴人應為他自己的決定負責任,而上訴人不小心駕駛鐵證如山。

楊明與女友莊思明離開高等法院。(葉志明攝)

上訴方開始陳詞,問道判刑監禁18日是否有調節的空間。法官駁斥指上訴要考慮是否有明顯過錯,或原則上犯錯,而非判刑的調節空間,其他案例的參考價值也不大。法官又指一個人在自知飲了酒後去駕駛已是犯了過錯。辯方律師不停引用各地的案例供法官參考。他又強調「人誰無過」,並指本案承認案情中沒有指明楊明於案發時是嚴重受到酒精影響,希望法官細想本案有否寛大處理的空間。

控方則再列出證據支持原有判刑,又指出加刑因素需要考慮不小心駕駛是因為醉駕。他表示當時楊明不小心駕駛把座駕和石壆撞爛情況嚴重,即使在沒有飲酒之下如此駕駛已是非常之危險,更何況是醉駕。他表示觀乎現場環境亦已可斷定上訴人當時有醉駕,交通警嗅到楊明身上酒味,醫療報告亦提到楊明有酒氣並多次要求離去,且拒絕接受檢查,故法庭必須考慮醉酒者駕駛這個與刑責有關的加刑因素。

楊明在被告欄內默默聽審,期間有閉目養神。法官表示需要些時間,將於12月22日上午10點再次開庭,到時將有判決。上訴人可在以下條件保釋:1. 港幣十萬元保證金、2. 不得離開香港、3. 每周三下午3-6時到山頂警署報道、4. 如寓所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5. 不得駕駛任何車輛。楊明與女友於下午1:18左右離開法院。

楊明於2020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其後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項罪名。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另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他於去年11月被判監禁18日,因不服判刑獲准予保釋上訴。

案件編號:HCMA544/2021

楊明上訴案將於12月再次開庭。(葉志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