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未來】遏制科技巨頭 歐盟經驗有何教訓?

撰文:孔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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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科技巨頭之說近年甚囂塵上,比起立即分拆這些公司,美國參議院情報特別委員會副主席Mark Warner更希望大家思考如何加強競爭。他主張監管機構更應該促成變革,包括提高公司處理用戶數據的透明度:「你應該能夠每月或每季知道你的數據價值,這樣我們就能擺脫這些服務是以某種方式免費提供的錯誤說法。他們取得數據,然後用來獲利。這沒有什麼錯,但是,我們作為消費者,至少應該知道這些數據的價值。」

他也設想:「如果我們具有數據可移植性,即是如果你對YouTube或Facebook的使用方式感到厭倦,應該能夠輕鬆地將數據移至新平台,並且仍然能夠與仍在使用Facebook的朋友相互交流。」他強調,真正的變革不單純在於分拆:「在立即或預設加入分拆的陣營之前,我寧願先使用一系列有利於競爭的規則。」

歐盟雖然過去曾「重金」罰款Google,但未有從根本上真正促進競爭。(Getty Images)

事實上,這一點正是歐盟近年規管科技巨頭的一大教訓。歐盟委員會在2017至2019年間,三次裁定Google違反反壟斷法,共罰款約82.5億歐元。但是,每個案例都耗費數年時間,而且只是罰款而未有勒令Google作出相應改變,或有任何措施配合恢復競爭,變相給予Google充足時間來確保自己在網上廣告、智能手機軟件和互聯網搜尋的主導地位。

而且,曾代表Google競爭對手的反壟斷律師Thomas Vinje指出,在調查和審訊的過程中,Google善用辯護權利,「當裁決在多年後才正式定下來,Google已經達成目標,將競爭對手趕出市場並成為霸主。」例如歐洲購物格價網站Kelkoo本是市場先驅,2011年因Google推出類似搜尋服務而流量大減。雖然Kelkoo的投訴最終獲歐盟受理,但期間它在德國、丹麥、荷蘭、瑞典和西班牙的辦公室相繼關閉,解散逾150名員工。

此外,即使法例嚴格,缺乏資源也是徒然,這正正是《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的問題。兩年前推出時,被譽為史上最嚴苛的網上私隱法例。然而,自法律生效以來,Google是唯一受到處罰的科技巨頭,罰款5,000萬歐元也不過是其每日銷售額的十分之一。德國數據保護局主席Ulrich Kelber坦言:「我們缺乏執法能力。大多數歐洲政府沒有向數據保護機構提供足夠的資源。」

歐盟競爭事務專員韋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正以更進取的新方式,帶頭遏制科技巨頭壟斷。(Reuters)

經歷這些挫敗,歐洲監管機構和立法者在過去一年,共同制定針對科技公司業務的新法律,以助調查科技公司。例如草擬中的《數碼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將為搜尋引擎、市場、社交網絡和應用程式商店等劃定更多業務界線;研究禁止亞馬遜、蘋果和其他公司在其網店為自家產品提供特殊待遇。

歐盟競爭事務專員韋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正在推動其他新的規管方法,如援引一項較少用的「臨時措施」,迫使科技公司在完成反壟斷調查之前,不能延續某些商業行為。英國政府正在制訂一項法律,迫使Facebook允許其服務更容易與社交媒體競爭對手交互使用,並促使Google向規模較小的競爭對手分享某些搜尋數據。德國政府正在辯論一些新規例,例如限制科技公司利用自身在某個領域的優勢進入另一個新市場。

(節錄)

上文節錄自第226期《香港01》周報(2020年8月10日)《修正過時法規 應對科技巨頭》。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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