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O|為什麼混淆了「反制英國」和「雙重國籍」的討論?

撰文:黃雲娜 吳煥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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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已於上周日(1月31日)開始接受BNO持有人申請「5+1」留英計劃,中國則自同日起不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外界普遍認為,中方反制措施相當溫和,對港人影響有限,最多只是不能持有BNO進出香港或購買中國地區機票,基本上沒有喪失任何政治權利和民生福利。必須指出的是,坊間討論似乎都把「反制BNO」和「雙重國籍」這兩大議題混為一談,前者所針對的是英方違反「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的承認而作出的反抗行動,後者則是基於歷史原因而遺留的極不合理身份制度問題——若要應對前者,現階段當然不至於「趕盡殺絕」,但若要徹底解決後者,肯定不是為了前者而展開。

反制歸反制,含糊還含糊

「BNO之爭」持續發酵,儘管《香港01》早已不厭其煩地指出,「反制BNO」和「雙重國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但不少討論仍然習慣將兩者混為一談。當中隱含的邏輯不難理解,一般相信,當BNO持有人透過「5+1」方案取得英國國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港適用作出的解釋,原本實行「單一國籍」的中國仍會一如既往地「默許」他們同時保留中國國籍和香港居民身份,但當他們屆時早已長期移居海外,甚至只是繳納稅款予外地政府,所以他們也不應繼續享有與中國和香港相關的身份保障。不過,從本質而論,「反制BNO」針對的是英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承諾,而「雙重國籍」則是基於歷史遺留且極不合理的身份制度問題,兩者的政治目的和歷史意義完全不同。

中國為什麼要反制BNO?因為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相關談判,英方明明承諾只容許「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持有人免簽證入境英國,但不會給予其居留權,中方則在《國籍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時確認這一安排,重申所有具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不論持有「英國屬土公民」還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仍然是「中國公民」,但可繼續使用英國簽發的旅行證件前往其他地區,惟不能在中國享有領事保護;如今英方卻擅自改變BNO的法定性質,令「旅遊證件」升級甚至變質成為「歸化條件」,中方也只好還以其人之道,連「旅遊證件」都不予以承認。

至於香港為何會出現「雙重國籍」的問題?這源於中國當年顧及不少香港市民持有超過一本護照的歷史現實,包括不少早已經取得其他國家(例如加拿大、新西蘭)國籍人士,為了確保香港能夠平穩過度,願意「隻眼開隻眼閉」地默許「多本護照」甚至「雙重國籍」繼續存在,故延續原本實行的「香港居民」身份制度,以「居民」作為《基本法》實踐所有「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並以「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大部份政治權利和民生福利的前提,殊不知當初的酌情處理竟然造成當下的憲制尷尬——因為在憲法學中,「公民」才應該是一切「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但在香港,卻是以「香港永久性居民」模糊了「中國公民」的面貌,既令非中國公民也能享有理應以此為前提的相關權利,也令「香港永久性居民」當中的「中國公民」與在內地的「中國公民」出現「權利」與「義務」不相稱的窘況。

港人的「雙重國籍」問題不應與「BNO之爭」混為一談。(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失「中國公民」,意味着什麼?

從務實角度而論,反制英國歸反制英國,着實沒有必要牽連所有BNO持有人,然而,「雙重國籍」的問題也確實含糊,而且涉及非常基本的公民忠誠問題,確實不宜一拖再拖,只是不應與「BNO之爭」混為一談。那麼,如果中央決心解決渾沌,從法理而言究竟可以怎麼做?

此前有不少聲音指出,世界政治波譎雲詭,香港也剛經歷重大社會動盪,以往基於「隻眼開隻眼閉」的「民心疏離」問題顯而易見,所以建議當局把「單一國籍」原則貫徹到底,即不再默許港人持有「雙重國籍」,再解決與之相關的以「公民」為基礎的權利和福利問題。

其中一種最可行的做法,是先由人大常委會針對1996年通過的《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四點及第五點再次進行解釋,表明基於現實需要,不再容許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繼續使用外國簽發的證件,並要求因而選擇放棄中國公民身份人士,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正式變更國籍。若然如此,有關人士將會喪失「中國國籍」,即不再被視為「中國公民」,但根據《入境條例》,仍然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對他們來說,最直接的影響有二——首先,失去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資格,即不能再使用其出入香港,也不能利用其購買中國境內境外所有航空公司的機票;其次,政治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不能擔任重要公職諸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立法會直選或個別功能界別議員、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問題是,即使取消了持有外國居留權人士的「中國公民」身份,他們仍然享有以「香港永久性居民」為基準的所有權利和福利,也即根本沒有解決過香港現有身份制度的尷尬。所以,也有論者提出,特區政府應該自行修訂《入境條例》附表1當中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強制要求長居海外人士申報離港時限,如果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就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香港一直沒有正視身份制度混亂所埋下的亂局,以致港人在公民意識和身份認同上出現連串問題。(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失「永久居民」,意味着什麼?

若然如此,儘管他們仍然會被視為「香港居民」當中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仍然可以享有《基本法》訂明的大部份基本權利和自由,如言論、結社、集會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但就未能享有絕大部份政治權利和民生福利:

第一, 在申請公營房屋方面,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公屋申請制度,配屋時,申請者及所有成員必須仍居於香港,以及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七年。故若相關人士被取消永久性居民資格,而家庭成員亦未能符合有關資格時,便不能享有公共房屋的服務資格。

第二,非永久性居民除了不能擔任公職人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7及37條,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資格登記為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民,以及獲提名為候選人。換言之,在此反制下,相關人士在香港便不能應徵公務員職位,也不會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三,雖然在享用醫療、教育,或其他福利服務(如兒童與家庭服務、輔導服務、康復護理服務等)時,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分別並不大,但政府向永久性居民提供的應急福利措施等,就不能惠及相關人士,如去年政府向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派發1萬元,非永久性居民只能嘗試向關愛基金申請。

不過,有關修訂可能面對相當大的執行問題,畢竟如果有關人士有心瞞報,特區政府根本無從查證。歸根究柢,這是香港一直沒有正視身份制度混亂所埋下的亂局。《香港01》早就呼籲香港建立以「中國香港公民」為本位的「公民-永久居民-居民」的三級公民身份制度,好好釐清「居民」和「公民」的法律概念,除了能夠解決國籍問題,更明確區分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更重要是藉此了解作為公民義務、培養公民意識與身份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