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觀眾的接受成為藝術創作的關鍵

撰文:01哲學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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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Express:

1.不在美術館、畫廊等空間專門展示,而是在公園、街道或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物內等長久設置的藝術品

2.現今往往由地方政府委託藝術家根據計劃創作作品(即委任監製)

3.社區及藝術家也從各自角度出發參與建設公共藝術

有關藝術公共性的討論,古希臘早已經有之。德國哲學家哈伯馬斯認為,保證藝術公共性的公共圈概念,確立於十八世紀。如今我們談及的「公共藝術」(public art),往往是指那些不在「白立方」(美術館、畫廊)中展示,而是在公園、街道或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物內等長久設置的藝術品。而這些藝術品又往往是由地方政府委託藝術家根據計劃創作的全新作品,與繁榮城鎮的都市建設計劃連繫在一起。

 

20世紀六七十年代,公共藝術逐漸成為西方政府部門關注的事業,獲得相關法律、法規及政府資助。1967年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成立了「公共空間藝術計劃」,促成聯邦與市政府各種工程中的「百分比計劃」。「百分比計劃」是指,大型公共設施建築總預算的百分之一必須用來購入或設置藝術作品。而華人社會中最早設立百分比計劃的是台灣,1992年立法。

 

實際上,公共藝術之中政府推動、財政支持的方式脫胎於更早的實踐,比如受到聯邦藝術計劃的影響。這個於1935年到1943年由美國政府推行的救濟政策,廣泛聘請藝術工作者創作公共藝術品,動員藝術家在巴士、機場航廈、廣播電台、學校、集合住宅等處以壁畫進行裝飾和整頓,以此促進藝術家就業。

 

1960年代,公共藝術出現新發展,是受到彼時正值發展盛期的藝術類別所帶來的靈感衝擊,比如改變地貌的地景藝術,以及強調空間場所特定的特定場域藝術。另一方面,伴隨都市文化的強勢發展,人們日益關心藝術和公共空間的關係。如果說現代化都市建設的形貌源於工業生產的高效佈局,那麼在消費化都市轉型中,舊式清晰的功能區分、千篇一律的現代主義方塊建築不再受到青睞,後工業化都市要求無限可能的商業鏈接、多元化的消費模式,以及公共空間中的視覺奇觀。比如建築師羅伯特·范裘利便認為,拉斯維加斯的花俏刺眼的霓虹燈,正是因應都市新生態系統的設計。

 

日本的FARET 立川,可謂一個成功的公共藝術策劃案例,也被收入美術教材之中。這是一個改造舊美軍基地的開發計劃,完成於 1994 年。立川市政府將藝術定為城市文化的基礎,規劃將藝術融入城市空間之中。來自36個國家92位藝術家共109件的作品,被設置在樓與樓之間等空間,反映了20世紀末的現代社會樣貌。

公共藝術成為某種集體創作的委託性項目,西方各國政府部門的藝術項目邀請藝術家直接參與場地的選擇和規劃,根據委託形式來創作作品,這就是所謂的委任監製(commission work)。不過,這也導致形成了某種逐漸僵化的公共藝術制度,藝術家和行政管理者默契於衝突之下,製作各種紀念碑式樣、大二不當或奇觀式的城市雕塑,從中獲利。

 

都柏林奧康奈爾街的都柏林尖塔(Dublin Spir)高達120米,又名光明紀念碑(the Monument of Light),應該是世界上最高的公共藝術品。對此人們毀譽參半,有人指責這個高聳雕塑與當地的建築、文化連結薄弱。

在八九十年代,公共藝術某種意義上成為顯學,然而傳統城市紀念碑式的公共雕塑也受到廣泛的質疑、挑戰和批判,因其高高在上,無法融入社區日常生活。美國藝評人Jeff Kelley說:「太多藝術家就像空降部隊,到一個地方,只是把藝術搬過來。」

 

在這期間,藝術項目中社區的參與性逐漸凸顯出來,觀眾的接受成為藝術創作和評價的關鍵部分。1995年,Suzanne Lacy在Mapping The Terrain: New Genre Public Art一書中強調一種「新型公共藝術」,即「在形式和意圖上有別於一般所謂的『公共藝術』——那些過去二十五年來放置在公共場所裡的雕塑或裝置。⋯⋯新型公共藝術使用傳統及非傳統媒介的視覺藝術,與廣大且多樣的公眾互動,討論直接與他們生命有關的議題。它是以入世作為基礎想法。」

 

在今天,這種介入色彩鮮明的「新型公共藝術」也成為公共藝術的一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