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每個法律系統都是通過主權間的鬥爭、暫時地建立出來的

撰文:葉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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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義或所謂右翼思想通常都有蒙昧的神秘色彩,將他們所支持的事物視為神授、自然定律或者先天地優越,總之就是無可懷疑的秩序。這大概也是為什麼當代人文學科不太會嚴肅處理以保守為旗號的思想內容。以德意志第三帝國為例,除了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之外,當時赫赫有名的諸位納粹黨御用理論家今天幾乎全部都被遺忘。這種遺忘並不值得可惜,倒不是因為他們曾經為虎作倀,而是因為大部分納粹理論家事實上都是思想庸才。貝文勒(Alfred Baeumler)曲解尼采來為納粹德國入侵歐洲諸國辯護;克里克(Ernst Krieck)編造了一套教育哲學來清算猶太思想、向學生灌輸納粹主義。他們能夠擔任教授只是因為納粹黨早把眾多猶太學者趕走。

海德格:為什麼要有東西存在,而不是空無一物?

然而,法學家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並不在納粹思想庸才之列,他作為「第三帝國的桂冠法學家」,並不甘於編撰拍希特勒馬屁的美麗口號,而是要建立深厚的理論來展示法律與主權的關係。儘管施米特的品德並不比克里克之流更高尚,但他仔細研究哲學、文學、法制與政治歷史,其體系的龐雜和連貫不亞於黑格爾、休謨等一流哲學家。即使與納粹黨同流合污,但施米特的思想影響力絕不能被忽視。

崇尚德意志精神的政治思想家恩斯特・榮格爾就是施米特的親密筆友──恩斯特.榮格爾:德意志的軍魂在炮火中重生

搖擺的納粹份子

施米特出生於1888年7月11日,卒於1985年,在96年的壽命中他經歷了德國政制的三次徹底改造,由德意志帝國在一戰戰敗後改組成威瑪共和國,到希特勒於1933年全面奪權建立法西斯政府;再到納粹戰敗,德國在同盟國兩大勢力佔領下組成東德與西德(反共的施米特當然住在西德)。雖然施米特的名聲往往與納粹黨連在一起,但他幾部重要著作都發表於威瑪共和國時期,包括1922年的《政治的神學》、1923年的《羅馬天主教和政治形式》以及最為著名的《政治性的概念》。很明顯施米特的理論首先並非為了納粹黨服務,不少論者認為他對納粹主義的忠誠源於對自由主義的厭惡,施米特多次論述是自由主義引起的多黨競爭危害了威瑪共和國的主權穩定。

施米特《政治的神學》(Political Theology, 1922)

但施米特本人也不是完全按照納粹黨的方針處事,尤其在反猶主義上,施米特表現出不連貫的立場。施米特固然支持納粹主義重視秩序的元素,他在許多行動上也跟隨反猶主義的尾巴,主張把德國內部的猶太、非日耳曼學者都驅逐走,他在《德國的知識份子》中就讚賞了政府趕走愛因斯坦;然而,施米特與猶太裔的古典學家、政治哲學家施特勞斯(Leo Strauss)卻過從甚密:施米特是最早認可施特勞斯才華的學者,他們多次交流對霍布斯(Hobbes)的研究心得。施米特在納粹全面掌權前夕已經成為威瑪首席法學家,但仍然推薦不過是研究人員的施特勞斯申請洛克菲勒基金會(Rockefeller Fellowship),使得施特勞斯可以獲得補助金離開柏林前往巴黎,免被納粹黨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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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馬克思主義文化評論家、猶太神秘主義研究者班雅明(Walter Benjamin)也對施米特非常敬仰。班雅明在1930年與施米特通信,就其新作《德國哀悼劇的起源》深受施米特的主權理論影響而道謝,也表達了自己對藝術的研究方法就是改造自施米特的國家研究方法。這一封書信證明了在政治舞台上出演被害者的班雅明與參演納粹同謀者的施米特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班雅明與施米特雖從未會面,但前者的《歷史哲學論綱》、《暴力批判》,後者的文學評論作品《哈姆雷特或赫庫芭:時代侵入戲劇》都以對方為對話者,但兩人的關係到70年代才被學術界所知悉。雖然施米特在1936年被黨衛隊批評只是裝作反猶而開除他幾項公職,但他卻沒有為了保住地位而刻意隱瞞這段關係,反倒是班雅明著作的編輯(阿多諾屬於其中一位)過於杞人憂天,一直不敢公開他倆的書信。

為何班雅明說政治美學化是法西斯?|方川明

自由主義的法學精神將天賦人權當成首要原則,並且視法律系統能夠公正對待全部人;施米特則指出每一個法律系統都是通過主權之間的鬥爭而暫時性地建立出來的,隨時可以因為例外狀態而被懸置。(鏈接)

法律的超法律根基

納粹德國戰敗後,施米特的同事海德格曾經不真誠地自辯,說他當時壓迫猶太學者(包括他的導師胡塞爾)是為了讓他們不用直接受秘密警察加害;施米特卻從來沒有掩飾和反悔他與納粹黨的關係,一直堅拒去納粹化,致使他在德國不能出任教席,只好前往同為法西斯主義陣營,但並未加入二戰的西班牙。施米特對施特勞斯、班雅明的賞識似乎反映他對猶太人並無深仇大恨,但如果說施米特為了保護自己而裝作反猶份子也是與事實相違背的。施米特受爭議的地方不單在於他與納粹主義及兩位猶太學者之間的關係,也因為他的法學與政治哲學都是以自由主義為批評對象,與當代的倫理學主流針鋒相對;此外,雖然施米特坦承他反對共產主義,但當代西方不少馬克思主義者例如齊澤克、奈格里都嚴肅地分析他的理論邏輯。究竟這位崇尚秩序與威權的法學家與其他保守主義相比有什麼過人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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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的法學精神將天賦人權當成首要原則,並且視法律系統能夠公正對待全部人;施米特則指出每一個法律系統都是通過主權之間的鬥爭而暫時性地建立出來的,隨時可以因為例外狀態而被懸置——比如一個國家在戰爭中向另一個國家投降並不可能由法律系統去處理,而只能是主權者(國家領袖)的決斷;鬥爭不能化約為可重複的法律,亦即不能被法律系統所包含,因為鬥爭才是立法的根基:假如法律的原理是用必然性和普遍性去凌駕一切個體,那麼施米特想要論證法律系統的構成卻是來源於個體性與偶然性(即敵我鬥爭的成敗)。法律本身是一個悖論。施米特不單沒有像貝文勒那樣將理論建基於「雅里安人高貴血統」這種優生學迷思上,他為了揭示出法律系統的非理性和超法律來源,也將「天賦人權、人人平等」視為一種法學迷思。對施米特來說,秩序恰恰不是由法律所保證,而是由主權的鬥爭技巧所決定——這一點可能就是他忠於納粹主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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