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論說謊(三):如何達致圓滿的義務?

撰文: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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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由理據強弱角度看,說謊禁令比出於人類之愛救人更強,因為前者是全然義務,後者是不全然義務。但相信大部份人感情上仍然很難接受,因為極有可能因為我說誠實話而殺手加害他人。

康德認為,說謊問題既是權利問題,也是倫理問題。我們之前的討論也提及,說謊禁令涉及無條件、有條件義務的區分,以至康德晚期《道德形上學》(metaphysics of moral)不同義務的分類問題。說謊禁令的優先義,正是依不同義務分類而成立。雖然從字面看,《道德形上學》要建立一套形上學,但事實上並非如此。《道德形上學》只是表示康德道德哲學的系統,不是把所有事物收歸中心原則解釋的大系統。基於定然律令,該康德道德哲學系統可分為兩部份,權利論(或稱法律論)與德性論。這兩部份處理的對象,對應於理性行動者的外在自由與內在自由。按這兩種自由的區分,權利論處理眾多主體之間的行動自由問題;而德性論則處理行動者如何克服感性慾望,長久純化意志,以至成聖的問題。按這個區分,義務可以分為權利與德性兩類。所以進一步說,權利問題強調合法性,德行義務則著重道德性。

 

那麼這兩類義務又有個特性?在權利論導論有一個頗特別的義務分類表(MS, 06: 240),說明兩類義務的特性。康德把權利義務歸入全然義務(perfect duty),德性義務則是不全然義務(imperfect duty)。但甚麼是全然與不全然?為甚麼權利與德性義務可以這樣歸類?按康德,「義務愈寬闊,人之義務行為愈不全然;然而人之符合寬闊義務之格準(於其傾向)愈迫近狹窄義務(權利義務),他的德性行為就愈全然。」(MS, 06: 390)所謂狹窄與寬闊義務,其實是就行動者實現之目標窄闊而區分。這裏我們便要考慮定然律令的人文性(humanity)概念,在權利與德性兩個領域的分別。正如上述所說,由於前者處理眾多主體的外在自由,而不是要求動機純正,所以權利義務,在於行為不侵害他人之人文性。而判斷我們的行為是否違反權利,只需要考慮有沒有侵犯他人自由,隨之而來便是一系列的法律條文。由於這些法律條文有較清晰的界限,大多不會含糊不清,而且奉公守法也較容易,因而可說是全然義務。相反,德性義務要求更高。它要求不單行為上不侵害他人自由,更重要的是自我純化意志,往聖人方向努力,同時也要幫助他人。所以德性義務,在於推廣、提升人文性。但事實上,我們完成德性義務,要求頗高。首先,因為我們只是有限的感性存在,要一輩子都達至意志純化,是不可能的事。雖然不可達到,但仍有重要意義。所以康德才強調要我們在不斷努力,以成聖為目標。再者,倫理處境千變萬化,不容易正確判斷,所以實踐德性義務極易出錯,因而這類義務不全然。

 

由此可見,如果全然與不全然義務衝突,優先實踐前者有兩個理由。第一,全然義務較易實踐,也較淮準確判斷對錯,不全然義務卻往往不易判斷。第二,我們可以合理地要求所有人一輩子不犯法,但不可能也不應該要求所有人做聖人。如果有人真的以成聖為目標,固然值得加許,但卻仍然要以守法為先,然後才說純化意志。再者,不全然義務已是個人道德修養問題,不會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目標。尤其在現代自由社會,人生目標只會多元化,不會像前現代社會,以某種大系統的價值觀為社會整體目標。

處理康德的說謊問題,首先就是要理解其作為何種形式的禁令與義務。(資料圖片)

 

義務與禁令

 

解釋全然與不全然義務分類後,我們便可回到說謊禁令問題。正如前文所說,契約之成立其實就等如承諾,所以維持誠實、履行契約屬權利義務。但在德性義務,情況有點複雜。因為德性義務是不全然義務,維持誠實既然是德性義務之一,理應也是不全然。但康德認為維持誠實有優先義;換言之,維持誠實就是全然義務。為何如此?其中的關鍵,康德引入消極與積極的義務區分,對應於形式與質料區分。消極義務在於限制行動者之行動違反人文性,要求行動者的道德自我保存;積極義務則具體指出行動者應接受某些對象為其行動目的,用以完善自我。因此在這個意義下,說謊禁令是對個人的全然義務(MS, 06: 421),也即德性義務內的消極義務。

 

至於出於人類之愛救人的義務,自然屬於德性義務,其中的關鍵在於「出於人類之愛」。康德認為,「愛是感受之事,不是意願之事。而我不能愛,是因為我意願(will)去愛,更加不用說是因為我應該去愛(被強制去愛);所以有責任去愛是荒謬。但仁慈作為行動的話,則可以從屬於義務律則。然而,朝往人類的無私之仁慈經常稱為愛(雖然非常不合適)。」 (MS, 06: 401) 因此,出於人類之愛而救人之義務,屬於情感理性化。其他由仁慈愛衍生的義務,例如孝順父母,包含的不單是感性條件,更涉及理性行動者身處的不同關係。然而這些關係只是偶然而非必然,例如孤兒便無責任孝順父母。但相比之下,維持誠實是對自己與對他人的必然義務,不依任何特殊關係而成立。可見維持誠實比仁慈義務的地位更重要。

 

雖然由理據強弱角度看,說謊禁令比出於人類之愛救人更強,因為前者是全然義務,後者是不全然義務。但相信大部份人感情上仍然很難接受,因為極有可能因為我說誠實話而殺手加害他人。這個並非單純是感情問題,而是理性遺憾於所有義務不能完滿履行。不能完滿實現是因為人是有限存在,義務衝突就是最好的證明要完全解決這個問題,理性行動者需要預設靈魂不朽與上帝存在兩個調配(regulativ)功能的理念,我們才有可能達圓滿無缺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