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絕命毒師」案發回重審:化學副教授被控生產受管制藥物賺錢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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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轟動一時的武漢「絕命毒師」案有新進展。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該案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早前報道,本案其中一名被告為大學副教授,他被指與朋友利用合資開設的化學公司,製造俗稱「喪屍藥」的甲卡西酮及其他變種藥物外銷,月入高達60萬美元(約港幣468萬)。

警方查獲的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這是「喪屍藥」甲卡西酮類的變種,可產生類似效果。(財新網)

本案有4名涉案者,其中,張成(化名)在案發前是武漢一間重點大學化學與工程學院的副教授。據相關部門調查顯示,他們於2005年設立化學公司,生產包括「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藥物,並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據了解,這些產品於2013年均被列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第一類精神藥品。自2014年1月1日起,生產前需要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

被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4人一度被判監15年至死緩

案情指,在向境外發貨時,該公司涉案者採取「偽報品名及價格」的方式蒙混過關,後來才被武漢海關驗出其貨物呈毒品陽性。時至2015年6月,武漢海關緝私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016年10月,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楊某、張成、馮某、鮑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起訴書稱,由於利潤巨大,被告在2014年,即這些藥品被列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第一類精神藥品後,仍在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生產及銷售上述產品。

2016年12月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案件於2017年4月13日宣判,4人刑期最高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低為有期徒刑15年。4人均提起上訴,但馮某後來撤訴。

案件一審庭審現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告律師認為毒品定義需視乎實際情況

張成家屬及代理律師認為,麻精藥品有雙重屬性,是否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列管的一類精神藥品,並不完全等同於毒品。」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被定義為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定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馮某在上訴期滿後書面申請撤回上訴,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裁定不予准許上訴人馮某撤回上訴;撤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